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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抚养费的主张应当受到支持
发布日期:2013-07-14    作者:林姜律师
李小姐:我老公遭遇严重的车祸,被鉴定为五级的伤残,肇事方和保险公司赔偿了我老公的医药费,可是我现在肚子里的孩子快要出生了,但是就因为老公的突然受伤,本来给孩子准备的生产费用和出生后的各种费用都没了着落,我能不能要求肇事方和保险公司赔偿这部分的费用呢?
 律师:李小姐,你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和肇事方赔偿相应的费用,因为保险公司和肇事方对你老公只赔偿赔偿医药费是不充分的,他们还应当赔偿伤残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适当的营养费以及胎儿出生后的抚养费。
李小姐:我们也提出过胎儿的抚养费?但是法院不支持,你说这样判决有道理吗?
 律师:法院这样判是不对的。我国的《民法通则》虽然规定胎儿是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但是不能以此理解为胎儿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恰恰相反,我国有些法律明确规定胎儿的利益受法律保护。如继承法就明确了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应继承的份额。如果机械地适用民法通则,很显然会造成判决不公平,虽然交通事故发生时孩子尚未出生,但是胎儿的出生具有必然性,胎儿出生并存活下来后,必然获得接受抚养的权利,故其抚养费应予计算。因此法院的判决没有道理。
李小姐:保险公司和肇事方说胎儿将来情况不确定,所以不赔,法院也采纳了他们的观点,黄律师,你认为有道理吗?
律师:没有道理。在胎儿父亲因交通事故的侵权行为而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侵权行为发生时胎儿尚未出生,其抚养费的请求权可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不必等到胎儿出生。如果胎儿生下来是死体的,则先前所获得的关于抚养费的损害赔偿应按不当得利返还肇事方或保险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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