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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3-07-14    作者:聂晓东律师
集资诈骗罪的认定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进行非法集资,扰乱国家正常金融秩序,侵犯公私财产所有权,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集资的主体应当是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条件的公司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要求:
公司、企业募集资金主要通过发行股票、债券或者融资租赁、联营、合资等方式进行
其中发行股票和债券是一种主要的集资方式。
公司、企业在资金市场上募集资金的行为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构成犯罪。否则,不构成犯罪。
特征:
第一、诈骗手段具有特殊性。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
第二、行为方式具有特殊性。集资诈骗罪在行为方式上必须以“非法集资”的形式出现。
第三、被骗对象的公众性和广泛性。集资诈骗行为人为非法占有尽可能多的资金,一般事前不会设定具体的、不变的欺骗对象,而是采用大张旗鼓、较大规模、甚至是通过新闻媒体大造舆论的方式,将其虚构的事实向社会广为传播,以便让更多的公众或者单位受骗。因此,集资行为面对社会公众是集资诈骗罪的重要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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