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病故朋友欠债不还 妻子诉至公堂获支持
陆桂月的丈夫生前借钱给黄劲峰,因其丈夫病故,黄劲峰欠债不认帐,陆桂月将黄劲峰诉至法院。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进行宣判,支持陆桂月的全部诉讼请求。
陆桂月的丈夫生前与黄劲峰是同村的朋友关系。2010年6月10日,黄劲峰以周转资金紧缺为由,向陆桂月丈夫借款117600元。当时,黄劲峰给陆桂月丈夫写一张借条,约定一年内即自2010年6月10日至2011年6月10日止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陆桂月丈夫多次找到黄劲峰要求还清借款,但是,黄劲峰没有还款。2012年6月18日,陆桂月丈夫不幸病故。丈夫病故后,陆桂月找到黄劲峰写给其丈夫的借条,要求黄劲峰按照借条数额还款。黄劲峰称其早已经还清这笔款,不理会陆桂月的要求。陆桂月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黄劲峰一次性偿还借款117600元,并负担本案受理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黄劲峰以个人名义向陆桂月丈夫借款117600元,有黄劲峰亲笔书写的借条为依据,事实清楚,应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陆桂月丈夫于2012年6月18日病逝后,陆桂月以自己的身份向法院请求黄劲峰偿还借款,于法有据,应予支持。黄劲峰提供自己书写的记录清单,主张其已经向陆桂月丈夫及其儿子偿还56100元和陆桂月丈夫拿走财产价值2880元,要求按借款本金5万元还给陆桂月,并按银行同期活期利率计算。因黄劲峰提供的记录清单为其个人自己书写,未经陆桂月丈夫签名认可,此记录清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采信,故黄劲峰的主张不予采纳。法院判决:由黄劲峰偿还原告陆桂月借款117600元,案件受理费1326元由黄劲峰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