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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上海五险缴费比例
发布日期:2013-07-11    作者:110网律师
对象 项目
缴费基数
养老保险
医疗保险
失业保险
生育保险
工伤保险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单位
个人
 
 
机关、事业、企业、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单位 
2599-12993(注1
22%
8%
12%
2%
1.7%
1%
(5)
0.8%
0.5%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从业人员 
2599-12993
30%
14%
2.7%
0.8%
0.5%
自由职业者 
2599-12993
30%
14%
 ……
……
……
外来城镇户籍从业人员
2599-12993
22%
8%
12%
2%
1.7%
1%
0.8%
0.5%
外来农业户籍从业人员
1949(注2
22%
8%
6%
1%
……
……
……
0.5%
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
2599(注3
19%
8%
9%
2%
1.7%
1%
(5)
0.8%
0.5%
失业人员
2599(注4
……
14%(注4
……
……

……
 
 
1:职工个人社保缴费基数,按职工上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性收入确定,新职工按首月全月工资性收入确定,缴费基数的上、下限,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331300%、60%分别确定为12993元、2599元;单位缴费基数为单位内个人月缴费基数之和。
 
2:外来农业户籍从业人员的社保缴费基数,实行5年过渡办法(具体参见市政府相关通知),在本标准执行期内,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33145%确定为1949。经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协商一致,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规定参保缴费。
 
3:原参加小城镇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具有本市户籍的从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基数,实行3年过渡办法(具体参见市政府相关通知),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433160%确定为2599。经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协商一致,也可按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规定参保缴费。
 
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所需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个人不缴纳。
 
5本市农村户籍职工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
 
本标准执行期: 201241日至20133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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