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受损车辆减值损失如何处理
孙某驾驶新购置的轿车在正常行驶中,被黄某驾驶的吉普车撞至路边的电线杆上,其驾驶的车辆损坏,经交通部门认定,黄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孙某将受损车辆送至汽车修理厂修理,修车费5万元,并委托市价格认证中心对受损车辆进行减值损失评估。评定该车减值了3万元。孙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赔偿其车辆减值损失。黄某对于车辆评估不持异议,但主张车辆修复后不存在减值问题。
对本案分析如下:
《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损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车辆碰撞和修复后,确实存在价值减损的问题。这些减损的直接原因是发生交通事故,而不是自然地使用和磨损。因此应当属于赔偿的物质损失范围。
该损失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1,不利益性。损失往往首先表现为受害人财产或受害人身上的一种不利益。车辆减值,对受害车主而言,显然构成财产损失的不利益。
2,客观性和确定性。损失是客观存在的,确定的事实。并且这些事实能够依社会的一般观念及公平正义观念予以认定。
3,法律上的可补救性。
(2)车辆减值损失额的确定。
如前所述,车辆减值损失是一种《民法》范畴的损失。但该损失额怎样确定
,法院在案件中应如何确定车辆减值损失的数额,则是一个比较困难的问题。目前,我国对车辆减值损失的评估,一般由各地价格认证中心或者价格评估事务所来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