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雨天路滑在商厦门口台阶上摔伤责任如何承担?
发布日期:2013-07-09    作者:吴丁亚律师
        2012年2月29日上午,原告罗某从被告商厦内行至西门出口时,因雨天路面湿滑,原告不慎从该商厦西门台阶最上层摔倒至人行横道上。次日早上,原告到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接受治疗。经诊断,原告所受损伤为右侧股骨颈骨折,后该医院对原告实施了右侧双极股骨头置换术,于3月20日出院。原告为此支付了门诊医疗费80.8元及住院医疗费33991.37元[该住院医疗费包括统筹记账(医保)22684.88元及原告以现金方式自行支付的医疗费11306.49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所受损伤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意见为罗某因人身损害受伤致残程度属于Ⅸ级伤残。原告为本次鉴定支付了鉴定费700元。
【法院判决】 
被告桂林某商厦赔偿原告罗某经济损失37931.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理评析】 
根据原告申请法院调取的监控视频可知,原告于2012年2月29日上午9时07分从商厦内行至该商厦西门时,因雨天路面湿滑而从台阶最上层摔倒至人行横道,鉴于发生摔倒事故的地点仍属于商厦的商场范围,且根据原告提交的拍摄于2012年3月8日、3月10日的照片可以看出,被告在本案事故发生的地点并未张贴任何向民众提示雨天路滑的警示标语,鉴于本案中被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事发当日另行采取了提示民众注意雨天路滑的有效措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被告应对原告所受损伤承担赔偿责任。考虑到本案中原告对其摔倒亦存在疏忽大意的过错,故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本案中被告应对原告所受损伤承担60%的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的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等诉请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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