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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职工工伤认定、伤残鉴定和工伤赔偿有关的时效规定,切记!
发布日期:2013-07-09    作者:110网律师
  1、职工所在单位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要求是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2、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时限要求是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3、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做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间要求为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15日内。
 
  4、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时限要求是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
 
  5、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必要时期限可以延长:30日内。
 
  6、申请鉴定的申请人对鉴定结论的结论不服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期限是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
 
  7、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期限是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
 
  8、工伤认定结束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将工伤认定的有关资料保存:50年。
 
  9、视为工伤的情形之一是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一定的时间内抢救无效死亡,该一定时间是:48小时。
 
  10、工伤争议仲裁申请期限: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
 
  11、工伤争议仲裁裁决期限:受理仲裁申请的45日内,案情复杂的为60日内。
 
12、劳动者不服工伤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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