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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上市公司股东离婚案例关注
发布日期:2013-07-08    作者:张立娟律师

1 专题研究背景 1.1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 随着中国经济的崛起,中国的资本市场迅速发展。1990年12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前后开始营业,1991年度,上交所共有8只上市股票;深交所共有6只上市股票。截至2012年2月17日,上交所共有977只上市股票,933家上市公司;深交所:主板共有526只上市股票,484家上市公司;中小板共有651只上市股票,651家上市公司;创业板共有290只上市股票,290家上市公司。另外在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大背景下,许多公司选择在海外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如新浪、百度、优酷、土豆等。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资料,截至2012年2月9日,上交所IPO预披露的企业为93家;深交所主板、中小板IPO预披露企业为202家,深交所创业板IPO预披露的企业为221家。
1.2(拟)上市公司股东离婚案例的特点: (1)涉案标的额高、影响面广
(2)大多数女方在上市公司未持股
(3)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股权分割上
(4)媒体关注(拟)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的离婚
(5)造成上市公司股价波动、推迟拟上市公司上市计划
1.3(拟)上市公司股东离婚案例 资本市场孕育了如此多的上市公司,同时创造了一大批富翁。这些富翁们的婚姻状况对其本人及上市公司有着重大影响。举例具体说明:
1.3.1土豆网 2010年11月,土豆先于优酷提交了IPO申请,就在土豆提交申请的第二天意外发生了。王微(土豆网创始人、CEO)的前妻杨蕾提出起诉,要求分割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2007年8月二人结婚,2008年8月王微提出离婚,此时土豆网已完成前四轮融资,2010年3月,双方正式离婚。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土豆网成立了上海全土豆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是土豆网的主要利润中心,并持有视频网站必不可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王微在该公司中占股95%。这部分股份中,有76%涉及到夫妻共有财产问题,杨蕾遂提起诉讼,对这部分股份的一半予以权利主张,法庭随后冻结了该公司38%的股份进行保全,禁止转让。
土豆的上市计划瞬间泡汤,2011年6月,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以王微在土豆IPO后支付杨蕾约700万美元的补偿了结。提交IPO申请9个月后的2011年8月17日,土豆网(Nasdaq:TUDO)终于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
土豆网上市时间推后,上市时市场环境变化,首发当日破发,与竞争对手优酷距离拉大。
1.3.2沃华医药(002107) 中国“巴菲特”赵丙贤与妻子陆娟的离婚诉讼。
股价大受牵累,跌价不断。
参考阅读:
//www.fawan.com/Article/fz/jjda/2011/11/02/113630135146.html
//news.ifeng.com/gundong/detail_2012_01/12/11932844_0.shtml
1.3.3真功夫、赶集网 真功夫创始人蔡达标与妻子潘敏峰离婚。引发内斗。上市无期。
赶集网CEO杨浩然和前妻王宏艳离婚纠纷,赶集网上市计划受挫。
参考阅读:
//www.chinadaily.com.cn/hqcj/xfly/2011-03-22/content_2084328_6.html
//www.ccstock.cn/finance/qiyexinxi/2012-01-18/A684856.html

2上市公司股东离婚披露案例 2.1漫步者(002351) 2.1.1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四) 二、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2009年2月26日,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张文东与其妻子王晓红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手续。根据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以及《离婚协议之补充协议》中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共同财产的分割约定,张文东所持有的发行人43.65%股份归张文东所有。
离婚前,张文东持有发行人股份48,015,000股,持股比例为43.65%,为发行人的第一大股东;而发行人股东中,王九魁系王晓红父亲,持有发行人股份16,005,000股,持股比例为14.55%。因而,张文东及其亲属合计持有发行人股份64,020,000股,合计持股比例为58.2%,张文东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办理离婚手续当日,张文东与股东王九魁签署了《授权委托协议书》并办理了公证,协议约定王九魁在自2009年2月26日起至发行人上市之日满5年内,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授权张文东行使其所持有的发行人全部股份(含未来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红股增加的股份)的除处分权及收益权以外的股东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及其他必要的股东权力。因而,在张文东与王晓红离婚后,张文东仍持有深圳漫步者48,015,000股股份,占股本总额的43.65%,为深圳漫步者第一大股东;同时,张文东根据与王九魁签署的《授权委托协议书》,获得王九魁所持有的 16,005,000股股份的表决权,占发行人总表决权份数的58.20%。
此外,张文东离婚前后发行人股权结构未发生任何变化。同时,在张文东离婚前后,张文东本人、王晓红、王九魁在发行人担任的职务未发生变化,张文东仍担任发行人董事长兼总经理,王晓红担任发行董事,王九魁担任发行人监事会主席。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在张文东与王晓红离婚前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均为张文东,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
2.1.2招商证券招股说明书 十、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重要承诺及协议约定
……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离婚协议及授权委托协议书的主要约定
张文东与王晓红于2009年2月26日协议离婚,领取了京海离字060900651号《离婚证》。双方于2009年2月26日及2009年3月17日分别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和《离婚协议之补充协议》并办理了公证手续,根据离婚协议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约定,张文东所持有的深圳漫步者43.65%的股份归张文东所有。
2009年2月26日,张文东与公司股东王九魁签署了《授权委托协议书》并办理了公证。授权委托协议约定,王九魁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授权张文东行使其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含未来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红股增加的股份)的股东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及其他必要的股东权力,但该等权限不包括股份的处分权及收益权,授权期限为2009年2月26日起至公司上市之日起满5年止。
2.1.3总结-离婚后股权未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变化 漫步者报告期为2006、2007、2008年三年加2009年1-6月,反馈期间,实际控制人张文东和王小红离婚。双方协议离婚,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和《离婚协议之补充协议》并办理了公证手续。双方协议确认张文东持有漫步者43.65%的股份归张文东所有。离婚后漫步者股权没有变动。王小红的父亲持有漫步者的股份,2009年2月26日,张文东与公司股东王九魁签署了《授权委托协议书》并办理了公证。授权委托协议约定,王九魁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授权张文东行使其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含未来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红股增加的股份)的股东表决权、提名权、提案权及其他必要的股东权力,但该等权限不包括股份的处分权及收益权,授权期限为2009年2月26日起至公司上市之日起满5年止。该约定目的是保证漫步者股权的稳定,同时保证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

2.2仁智油服(002629) 2.2.1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2010年8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1.发行人股东尹显庸与其前妻睢迎春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08年12月2日经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判决后,尹显庸与睢迎春依法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中涉及尹显庸持有的发行人172.9715万股股份的分割,双方于2008年12月5日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约定:发行人172.9715万股股份中,121.68万股归睢迎春所有,剩余部分即51.2915万股归尹显庸所有。2010年8月,发行人就本次股权变更的事宜在绵阳市工商局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2、睢迎春的基本情况如下:
睢迎春不具备公务员身份,亦不存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中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或中石化系统内担任中层以上干部的情形。
3、睢迎春成为一致行动人
2008年12月2日,自然人股东兼发行人监事会主席尹显庸与其前妻睢迎春因夫妻感情破裂经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判决后,尹显庸与睢迎春依法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财产分割完成后,睢迎春持有发行人121.68万股股份,尹显庸持有发行人51.2915万股股份。
2010年9月8日,睢迎春出具《自愿加入<</FONT>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人承诺书》,承诺自愿加入一致行动人,并履行钱忠良与22名自然人股东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中的全部条款。
2.2.2 民生证券招股说明书 1、基本情况
发行人股东尹显庸与其前妻睢迎春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08年12月2日经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判决后,尹显庸与睢迎春依法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其中涉及尹显庸持有的发行人172.9715万股股份的分割,双方于2008年12月5日签订《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书》,约定:发行人172.9715万股股份中,121.68万股归睢迎春所有,剩余部分即51.2915万股归尹显庸所有。2010年8月,发行人就本次股权变更的事宜在绵阳市工商局办理了相应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睢迎春的基本情况如下:
睢迎春不具备公务员身份,亦不存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在中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或中石化系统内担任中层以上干部的情形。
2、睢迎春成为一致行动人
2008年12月2日,自然人股东兼发行人监事会主席尹显庸与其前妻睢迎春因夫妻感情破裂经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离婚判决后,尹显庸与睢迎春依法对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财产分割完成后,睢迎春持有发行人121.68万股股份,尹显庸持有发行人51.2915万股股份。
2010年9月8日,睢迎春出具《自愿加入<</FONT>一致行动协议>一致行动人承诺书》,承诺自愿加入一致行动人,并履行钱忠良与22名自然人股东签署的《一致行动协议》中的全部条款。
3、尹显庸退出监事会
尹显庸作为一致行动人,在行使股东表决权时,须同实际控制人保持一致,该约定不影响其作为公司监事会主席履行监事职责,事实上,自2009年签订《一致行动协议》后至2011年8月27日,尹显庸作为监事会主席,正常的履行了其在监事会的职责。但考虑到未来可能会出现的尹显庸作为一致行动人的立场与其在监事会表决时的立场相冲突之情形,以至于影响监事会的正常运作,尹显庸于2011年7月13日承诺:①本人作为仁智油服第二届监事会的监事,任职期间为2008年8月15日至2011年8月14日。本人承诺本届监事任期届满后,不作为监事候选人参与仁智油服第三届监事会成员的选举,亦不接受任何第三方对本人担任监事的提名;②依据本人所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该协议约定的一致行动自2009年2月8日至仁智油服上市后届满3年止。本人承诺,自本承诺函出具日后的一致行动期间内,本人不作为监事候选人参与仁智油服监事会成员的选举,亦不接受任何第三方对本人担任监事的提名。
2011年8月27日,公司召开201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选举熊海河、刘惠琴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并与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曾昌华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尹显庸不再担任公司监事。
保荐机构认为:尹显庸作为一致行动人,未曾影响其作为公司监事会主席履行监事职责;尹显庸不再担任监事后,在其作为一致行动人期间,其将不作为监事候选人参与发行人监事会成员的选举,亦不接受任何第三方对其担任监事的提名,从而避免可能出现的影响监事会独立运作之情形。
2.2.3总结-非实际控制人股东离婚,前妻成为股东且加入一致行动协议 非实际控制人股东离婚,经法院判决后,前妻成为公司的股东,同时承诺受之前已经签订的《一致行动协议》的约束。
对于非实际控制人的股东婚姻关系解除,依据相应的法院判决,办理过户手续,成为公司的股东,并不影响股权的稳定。
2.3闰土股份(002440) 2.3.1国浩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二) ……
五、发起人和股东
2008年9月19日,浙江省上虞市人民法院出具(2008)虞民一初字第723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该调解书,发行人股东阮光明与其配偶阮连娟离婚,将其所持发行人3,261,520股股份一半分割至阮连娟名下,阮连娟因此持有发行人1,630,760股股份,占发行人股份总数的0.74%。
经本所律师核查,阮连娟的身份证号为330622196806244827,住所为浙江省上虞市道墟镇联江村636号,阮连娟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
十二、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经本所律师核查,自2008年1月1日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股东大会对公司现行章程及公司上市后所适用的章程(草案)进行了修订。
2008年10月8日,发行人2008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决议,鉴于发行人股东阮光明与其配偶阮连娟离婚,将其所持发行人3,261,520股股份的一半即1,630,760股分割至阮连娟名下,发行人对公司章程之股东名单进行了修订。该次章程修正案已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备案。
2.3.2总结非实际控制人股东离婚前妻成为股东 非实际控制人股东离婚,其持股比例少,经法院判决后,前妻成为公司的股东。不影响股权的稳定。
2.4杰赛科技(002544) 2.4.1海问律师事务所补充法律意见书 2007年10月25日,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因刘向东、陈湘灵夫妻离婚财产纠纷出具(2007)海民一初字第1638号《民事调解书》,2008年3月11日双方依照《民事调解书》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刘向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中的 40%即117,686股转让给陈湘灵。
2008年3月27日,公司在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本次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手续。
就本次股权变动,发行人办理了工商变更备案手续,相关股权变动真实、合法有效,截至本补充法律书出具之日,不存在关于本次股权变动的法律纠纷或潜在法律纠纷。
2.4.2总结-非实际控制人股东离婚,前妻成为股东 非实际控制人股东离婚,其持股比例少,经法院判决后,前妻成为公司的股东。不影响股权的稳定。
2.5雅致股份(002314) 2.5.1广州华商律师律师工作报告 发行人的第八次股权变动
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田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编号:(2007)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933号、生效时间:2008年1月21日]及福田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编号:(2008)深福法执字第1653号],福田法院确认倪细卿与官银洲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将官银洲持有的雅致集成房屋股份有限公司的420万份股权及其孳息派送红股过户至倪细卿(身份证号:440107197412130340)名下。本次股权变动已由深圳国际高新技术产权交易所于2008年5月28日出具了《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并经深圳市工商局备案。
2.5.2总结-非实际控制人股东离婚,前妻成为股东 非实际控制人股东离婚,其持股比例少,经法院判决后,前妻成为公司的股东。不影响股权的稳定。
2.6兴森科技(002436) 2.6.1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报告 二十二、律师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兼总经理邱醒亚与其前妻张丽冰(身份证号:430404196804011050)于2008 年8 月25 日在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就离婚事宜达成调解,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据此下发了(2008)萝法民一初字第113 号《民事调解书》。根据该《民事调解书》,邱醒亚将持有的发行人4.9999%的股份(计3,788,424股)分割给张丽冰(2008 年9 月30 日发行人增资后该部分股权比例变更为4.52%),但上述股份仍以邱醒亚名义持有,双方不进行工商过户登记,邱醒亚行使上述股份的股东表决权等权利,张丽冰享有上述股份的分红和处分权。另外,根据双方的约定,邱醒亚尚有1,700 万元款项应在2009 年10 月25 日前支付给张丽冰。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民事调解书》系根据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作出,合法、有效。但由于双方自愿约定对前述股份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亦没有约定进行他项权利登记,故双方不能办理股份转让等法律手续及程序,因此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上述分割股份的约定不能对抗第三方;而且,前述约定导致张丽冰对分割给其的股份行使处分权必然受到邱醒亚的限制,即张丽冰凭上述约定除可直接行使该部分股份所对应的收益权外,并不能直接进行处置,因此该股份所对应的权益仅为张丽冰对邱醒亚所享有的债权。另外,因张丽冰所获分割股份的表决权由邱醒亚行使,且又出具了书面承诺函表明在发行人上市前不通过转让、质押等方式处分其所获分割的股份,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 个月内不转让该股份。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权清晰,上述事项不会导致邱醒亚的股权产生权属争议,亦不会影响其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地位。但如邱醒亚到期不履行该《民事调解书》,张丽冰有权向邱醒亚追索债权,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为此,邱醒亚出具《承诺函》,保证按约定履行应支付给张丽冰的款项及应得收益等到期债务,故本所律师认为该事项不会对本次发行及上市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
2.6.2总结:实际控制人经法院调解离婚,股权分割但不办理工商登记 实际控制人邱醒亚与张丽冰离婚,依据法院调解,股权部分分割归女方所有,但双方约定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实际控制人拥有分割股权的表决权。
2.7硅宝科技(300019) 2.7.1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公告 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1 年 11 月 29 日接到持股5%以上股东王有治的通知,根据其与前妻杨丽玫女士达成的的关于离婚事宜的《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中有关财产分割的约定:“王有治持有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18,810,000股,由王有治分割所得9,405,000股,由杨丽玫分割所得9,405,000股,王有治于2011年12月10日前将其持有的股票中的9,405,000股过户至杨丽玫名下。”
根据《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的约定,双方将在2011年12月10日前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股份的分割事宜。待分割事宜完成后,王有治持有的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为9,40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9.22 %,杨丽玫持有的成都硅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为9,40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9.22 %。
二、其他相关说明
1、杨丽玫女士承诺其所获股份遵守2012 年10月30日前不得转让的IPO限售承诺。同时,杨丽玫在《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中同意:“在限售承诺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分割取得的股份。”
2、本次权益变动后,王有治仍是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
特此公告!
2.7.2总结:非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因离婚导致股权变动,变动公告 上市后,持股5%以上股东因离婚分割股权的,依据信息披露的要求办理公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股份的分割事宜。
2.8蓝色光标(300058) 2.8.1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的公告 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1年5月12日接到持股5%以上股东孙陶然的通知,根据其与前妻胡凌华女士签署的《<</FONT>离婚协议书>之财产分割补充协议》的约定,双方于2011年5月10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了孙陶然所持公司有条件限售股11,555,000 股份的分割事宜,其中孙陶然获得6,04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额5.03%;胡凌华获得5,510,000股,占股份总额4.59%。
一、本次权益变动详细情况


二、其他相关说明
1、胡凌华承诺其所获股份遵守2013年2月26日前不得转让的IPO限售承诺。胡凌华并承诺,知悉孙陶然签订的《关于共同控制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并保持一致行动的协议书》及《<</FONT>关于共同控制北京蓝色光标品牌管理顾问股份有限公司并保持一致行动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的全部内容,在获得本协议项下的股票后,承诺将不可撤销地遵守该《一致行动的协议书》及《一致行动的协议书之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一致行动人之全部义务。
2、胡凌华同意将其名下的蓝色光标股票的表决权,在其持有期内委托给孙陶然行使。
3、本次权益变动后,孙陶然仍是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公司实际控制人。
特此公告
2.8.2 总结:离婚后前妻成为公司股东,成为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未变更 离婚后,前妻成为公司股东,承诺遵守限售条件,遵守《一致行动协议》,并将股权表决权由孙陶然行使。实际控制人未变。
3案例评析 1、根据《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离婚时需要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对股权进行分割。通过以上的案例,根据股东的持股数量的不同证监会审核的标准也存在不同。体现在:(1)报告期内如果重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因离婚导致股权变动,则审核标准严格很多,关注是否离婚导致股权稳定性降低或存在纠纷,是否影响实际控制人的控制权,是否导致实际控制人变更?(2)如果仅是小股东离婚因此而股权发生变动,则一般会得到认可。直接办理工商登记即可。如果之前签订相关承诺和协议,新成为股东的一方也应承诺接受。
2、实务中,重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大股东)因离婚,股权分割有以下几种方式:(1)双方协商,一方放弃股权,另一方以现金或其他方式补偿。双方签订协议。(2)双方协商,分割股权,但不办理过户,由登记持股方行使表决权。另一方仅享有处分权和分红权。(3)协商不成,法院判决,分割股权办理过户登记。一方授权另一方行使表决权。以上三种形式,能够起到对股权稳定和实际控制人的确定。相对于(1)、(2)两种方式,第(3)种相对来说对股权稳定和实际控制人的确定有一定的不利。就要在协议授权时约定清楚。
3、土豆网的案例,提请注意一点,存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情况,导致一方在离婚后才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尽调时,如发现大股东离婚的,应明确是否对属于共同财产的公司的股权处分有明确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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