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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B招标投标管理局及第三人C公司招标投标行政管理案
发布日期:2013-07-07    作者:臧梵清律师
A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B招标投标管理局及第三人C公司招标投标行政管理案作者:臧梵清 

 A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B招标投标管理局及第三人C公司招标投标行政管理案

【关键词】不良记录  不合格投标人
【案情】
2008年1030 日,因C公司等六家企业未按要求报送有关检查材料及自查书面总结材料,F市建设局作出《通报》:“对这六家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2009324日,Z市广电中心建筑幕墙一标段工程,在Z市招标投标交易中心开标、评标,确定C公司为第一中标候选人,A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为第二中标候选人。2009327日A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B招标投标管理局投诉:C公司曾被F市建设局通报批评有记入企业不良行为的记录。应当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B招标投标管理局受理A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对C公司的投诉后,向F市建设局发函,请求核实是否曾对C公司记不良行为记录。200948日,F市建设局作出《复函》:“120088C公司由于不遵守行业管理规定,被通报批评。2、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该不良行为不在建设部《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认定标准》范围之内。3C公司参加了F2008年度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为诚信合格企业。”2009414日,B招标投标管理局作出Z招投处字[2009]02号投诉处理决定,认定“C公司没有采取故意隐瞒、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得工程项目中标的情况,投诉人A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投诉的事实和证据不能成立。A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不服,H省建设厅申请复议,H省建设厅于2009519日作出X建复决字[2009]7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告作出的Z招投处字[2009]2号投诉处理决定A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Z市T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维持B招标投标管理局于2009414日作出的Z招投处字[2009]02号投诉处理决定。A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Z市中级人民法院。
【争议】
F市建设局对C公司作出的《通报》是否构成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处理】
投诉处理机构依法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1)C公司不存在不良行为记录。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1)一审判决:维持被告B招标投标管理局投诉处理决定。
2)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F市建设局对C公司作出的《通报》是否构成企业不良行为记录
(一)关于不良行为记录的法律界定
   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不良行为记录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经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不良行为记录。”《招标文件》信誉评审计分表说明部分第2条第2款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外的县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通过文件或网上公布等形式作出的通报,录入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提示系统发布违法违规或不良行为记录等形式,均为确认本省行政区域外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结合这两个规定,《招标文件》中的“通报”应当是指“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所作的通报批评”。
   (二)对C公司给予的通报批评是否属于《招标文件》中“通报”范围 
    F市建设局作出的《通报》中称“对C公司等六家企业给予通报批评,并记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只是表明对C公司不遵守行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通报批评,并不能充分证明已经按照相关规定、程序给予该企业不良行为记录。F市建设局的《复函》及F市建设局统一印发的C公司建筑行业企业诚信手册,表明C公司因未按G省勘察设计市场专项整治活动要求开展自查活动和报送有关资料,于20089月被F市建设局通报批评,但并不能证明给予C公司企业不良行为记录。《招标文件》中的“通报”应当是指“对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违反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和执业行为规范所作的通报批评”,因此,F市建设局《通报》对C公司给予的通报批评不属于《招标文件》中“通报”范围,不能作为确认C公司不良行为记录的依据,故A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C公司存在不良行为记录的诉讼主张,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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