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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全国各地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
发布日期:2013-07-07    作者:连会有律师
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20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005年全国各地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
  上海: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16683
  农村居民人均年可支配收入7337
  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7653
  农民人均纯收入7860
  重庆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221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973
  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3627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365.87
  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175
  农民人均纯收入4089.38
  江苏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482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754
  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546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096
  山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437.8
  农民人均纯收入3507.43
  黑龙江: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7471
  农民人均纯收入3010
  甘肃省: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376.74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1852
  湖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023
  农民人均纯收入2890
  青海省: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7319.67
  农民年人均纯收入2004.59
  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951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3171
  天津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1467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6525
  陕西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6806.38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666.81
  广西省: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785
  农村居民人均现金收入2095
  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7471
  农民人均纯收入3010
  四川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7709.9
  农民人均纯收入2580.3
  内蒙古: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8123.08
  农民人均纯收入2606.4
  辽宁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8008
  农民人均纯收入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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