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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处理程序
发布日期:2013-07-07    作者:林姜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遵循以下程序:
一、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应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在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不予受理或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后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六、采用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至少提前五日将开庭通知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请人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对被申请人可以缺席裁决。
七、当事人在仲裁庭作出裁决前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裁决。
八、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十、当事人对非终局裁决不服的和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对生效的仲裁调解书和裁决书,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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