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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分裂国家法》是一部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的法律
发布日期:2005-04-0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反分裂国家法》本质上是一部维护台海和平与稳定、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的法律

  从立法目的来看,《反分裂国家法》是“为了反对和遏制‘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促进祖国和平统一,维护台湾海峡地区和平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维护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从立法内容来看,该法紧紧围绕着遏制“台独”,促进和平统一这一主轴,用3/4的篇幅对关于在坚持一个中国原则的基础上发展两岸关系、两岸平等协商和谈判的问题作了规定,充分体现我们以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争取和平统一的一贯主张。它充分考虑和照顾了台海现状和两岸民意,没有规定“统一时间表”,为和平统一而非使用武力,留下了充分合理的空间。然而,近年来“台独”分裂势力日益猖獗的严峻事实不得不使我们从多方面加以防范和进行斗争,其中包括军事准备。由此,在《反分裂国家法》中规定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的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和第九条对有关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的问题作了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种情势,亦即三个前提条件:“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应当指出,上述的“事实”、“重大事变”和“可能性”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加以界定。该法没有明确地给“台独”和“分裂国家”下定义,但上述规定明确地为“台独”分裂活动划定了不可逾越的底线或“红线”。只要出现上述三种情势中的任何一种,非和平方式条款就可启动。

  非和平方式完全是针对“台独”势力,而非广大台湾同胞。《反分裂国家法》第九条充分体现了这一精神。它要求国家在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并组织实施时,“尽最大可能保护台湾平民和在台湾的外国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其他正当权益,减少损失”;同时,“依法保护台湾同胞在中国其他地区的权利和利益。”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保护平民的生命和财产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我国一向遵守。在维护台湾同胞权益方面,我国政府已制订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等一系列的法律和法规。因此,本条规定只是重申我国政府遵守关于武装冲突的国际法的一贯立场,进一步明确地把“台独”势力与广大台湾同胞区别开来,把非和平方式的目标限定于“台独”势力。这有利于争取广大台湾同胞的理解和支持,最大限度地孤立“台独”势力。

  二、《反分裂国家法》的法律意义

  《反分裂国家法》将我们党和政府在解决台湾问题上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一贯立场法律化,表明了全中国人民不惜一切代价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绝不允许“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共同意志和坚定决心,同时也明确了我们有权采取必要的方式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它除了具有重大的现实作用和政治意义之外,还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1.《反分裂国家法》不仅表达了我国政府和平解决台湾问题的一贯主张,而且还表明了我国政府非和平处理“台独”问题的鲜明立场。台湾问题和“台独”问题性质不同。解决台湾问题的出发点是要“和”,不是“武”;而“台独”则意味着战争。《反分裂国家法》提出促进两岸关系发展的五个方向,两岸双方可以进行协商对话沟通的六项议题,这实际上是用和平构筑一道道遏制“台独”的防线,而非和平方式条款是最后一道防线。实现国家和平统一是该法的首要目标,“在有一线希望的情况下,绝不放弃和平统一”是其潜台词。然而,如果“台独”势力越过上述红线,启动非和平方式条款就成为国务院和中央军委的法定职责。

  2.制订《反分裂国家法》是贯彻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体现。它表明我国政府将依法解决台湾问题,尤其是在使用非和平方式这一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问题上,政府将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审慎行事。非和平方式的三个前提条件为两岸双方设定了行为规则,不仅约束了“台独”分裂势力,而且也约束了大陆,对国家领导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具体地说,只要台湾当局不触犯三个前提条件,大陆就缺乏动武的法律依据;相反,如果触犯了,大陆就没有理由不依法使用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这就划清了和平与战争的界限,从而缩减了“台独”分裂势力的幻想、误判和操作空间。由此,解决台湾问题,尤其是“台独”问题的大政方针就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不因党和国家领导人的更迭而改变,保持了稳定性、透明度和可预见性。

  3.《反分裂国家法》尤其是其非和平方式条款与台湾的“公投法”和美国的“与台湾关系法”针锋相对,以法制法。台湾的“防御性公投”对我国对台主权和国家领土完整构成了威胁,《反分裂国家法》中的非和平方式条款对此具有明显的反制意味。彼有“防御性公投”,我有“防御性立法”;彼为歪法,我为正法。美国根据其1979年制订的“与台湾关系法”长期在台湾问题上干涉我国内政。美国的一些反华政客别有用心地以“与台湾关系法”诋毁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声称前者是美国国会通过的法律,对美国总统都有法律约束力,必须执行,而后者只是两国间的政治声明,对美国没有法律约束力。这是对中美三个“联合公报”国际法效力的曲解,在国际法上是站不住脚的。中美三个“联合公报”是具有国际条约性质的国际法律文件,对中美两国政府都具有国际法上的约束力。在公报中,美国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然而,美国却依据“与台湾关系法”以国内立法形式干预台湾事务,干涉我国内政,侵犯我国主权。我国制订《反分裂国家法》,纯属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不受任何外国势力的干涉。然而,如果任何国家干涉台湾事务,尤其是武装干预,我国有权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反分裂国家法》尤其是其中的第三条和第八条,起到了以主权法对抗干涉法的作用。

  4.以非和平方式反对分裂符合国际法、各国立法通例及国家实践。在国际法上,反对国家分裂、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是每个主权国家固有的基本权利;同时,不侵犯别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干涉别国内政也是国家应该遵守的国际法基本原则。联合国《国际法原则宣言》指出,凡以局部或全部破坏国家统一及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为目的之企图,都有悖于《联合国宪章》精神。各国宪法和法律都不容许分裂国家的行为。我国宪法和刑法也有关于禁止分裂国家的规定。总之,无论在国际法或各国国内法上,分裂国家的行为一直是被否定的。在国际实践中,主权国家以非和平方式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事例屡见不鲜。在世界各国的反分裂立法中,最为典型的是美国1861年的《反脱离联邦法》。19世纪 60年代,为了阻止美国南方诸州脱离联邦而独立,避免联邦分裂,美国国会制订该法作为打击分裂势力的法律依据。在南北战争中战败的“南方邦联总统”被判叛国罪。此外,加拿大、英国、俄罗斯、西班牙等国家都曾经运用法律手段跟分裂势力作斗争。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王翰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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