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屋拆迁过程中确定被继承人及遗产范围
随着我国征地拆迁步伐的加快,拆迁纠纷越来越多。涉及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很多,本文主要阐述如何认定房屋拆迁过程中的被继承人及遗产范围。
被继承人应当是需要拆迁房屋所依附的宅基地已故的使用权人。目前,在实践操作中,能够证明宅基地使用权的文件包括《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宅基地登记审批表》、《宅院地使用许可证》、《新建房屋审批表》、《翻建房屋审批表》等。在认定房屋拆迁过程中的被继承人时,还要结合村集体、所属区县的档案局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留存的宅基地权属状况的证明文件。
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中,宅基地地上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是否可以作为遗产继承,实践中有不同的掌握尺度。
第一,宅基地地上房屋可以作为合法财产继承。我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公民房屋是公民个人合法财产,可以作为遗产予以继承。由此可见,在经依法批准取得的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作为农民合法所有的私有财产,可以单独作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由继承人予以继承,这一点没有任何异议。
第二,宅基地使用权可由房屋继承人继续使用。根据我国《宪法》第10条第2款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属于集体所有”,因此,宅基地和宅基地之上所建的房屋是不同的所有权的客体。问题是,继承人在行使房屋的继承权后,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宅基地怎么办?遇到拆迁时,宅基地相应的补偿款及安置资格又如何处理?
对于上述问题,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在2009年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出的《关于继承农村房屋取得相应宅基地使用权等有关问题》复函(京国土法函(2009)1551号)中对此进行了规定,复函称“根据1995年5月1日施行的原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49条规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据此,当事人经依法批准取得宅基地建造房屋,其继承人可依法对宅基地继续使用的人员范围,包括了被继承人中非农业户口的成员”。可见,继承人可以因继承房屋而取得对宅基地使用权的继续使用,相应的拆迁补偿款及安置资格也可以被继承、被分割。但上述复函不能被理解为是对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权的肯定,而只能确认继承人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
(编辑自《阳光下的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