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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义务人未依法投保的,应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13-07-02    作者:110网律师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情分析

一、 基本情况:
2013年5月3日3时15分,驾驶人熊X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无号牌正三轮摩托车,沿车城大道由西向东行驶东风大道路口左转弯时,与杨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并搭乘杨义、杨峰等三人(均未戴安全头盔)沿车城大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此路口,两车相撞。造成两轮摩托车上杨双、杨峰、曹杨义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2013年5月18日,交警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驾驶人熊X及杨双承担同等责任,乘坐人曹杨义、杨峰承担次要责任。 另查明杨双、曹杨义、杨锋均系楚香人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香人公司)员工,上班时间三人乘坐摩托车外出为公司办事发生交通事故。

二、赔偿费用分担
本次交通事故交警已对事故责任划分清晰,涉案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另外两机动车均未交纳交强险,故当事人无法主张保险理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实际发生损失应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
1、 杨双
杨双作为机动车驾驶人,交通事故责任划分其对本次事故承担与熊先琼同等责任,故杨双因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误工等费用以及车损所产生的费用,应与熊先琼按50%比例分担。
2、 曹杨义、杨锋
曹杨义、杨锋二人作为搭乘人,因其未戴头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二人承担次要责任。二人因受伤所产生的医疗、误工等费用,应各自承担自身损失30%左右的费用,余下部分由熊先琼、杨双二人按50%比例分担。

三、 解决方案
(一)杨双、曹杨义、杨锋三人因工受伤,三人均可主张工伤赔偿。因熊X无力偿付,就算法院支持当事人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也存在执行不能的风险;同时工伤赔偿属行政赔付,更具有保障性,故建议三人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主张工伤赔偿。
(二)若楚香人公司未为上述三人缴纳保险,因用人单位更具备经济实力,偿付能力优于个人,三当事人可以以楚香人公司作为被告,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四、关于追加责任主体
1、楚香人公司明知杨双无驾驶证而让其驾驶两轮摩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楚香人公司应对本次交通事故承担过错责任。故三当事人可追加楚香人公司为被告,要求其承担过错责任。
2、楚香人公司系摩托车车主,按规定应缴纳交强险,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三当事人可能追加楚香人公司为被告,要求其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与杨双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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