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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法律性质分析
发布日期:2013-06-30    作者:110网律师

承揽合同与雇佣合同法律性质分析
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与定作人约定,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为此支付报酬给承揽人的合同。其中,完成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对方的一方当事人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向对方给付报酬的一方当事人为定作人。
  实务中,应当注意把握承揽合同的以下法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并非仅仅是为了获得承揽人提供劳务的过程本身,而是为了获得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这一特征使承揽合同区别于劳动合同。
  (2)承揽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订立承揽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对承揽人的能力、条件等信任的基础上。只有承揽人自己完成工作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3)定作物的特定性。承揽合同多属个别商定的合同,定作物往往具有一定的特定性。无论定作物的最终成果以何种形式体现,它都必须符合定作人提出的特别要求,否则交付的工作成果就不合格。
  (4)承揽合同是诺成性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为诺成性合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付出劳动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则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承揽人负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特定工作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定作人则负有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义务,承揽合同为双务合同。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雇员致害损害赔偿

  雇员执行职务的致害责任,是指雇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雇员并不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比较说来,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以雇员执行职务致他人损害为依据,推定其未尽精心选择和监督之义务,而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雇主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做法更为合理。雇员执行职务的致害责任在构成上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雇主与雇员存在雇佣关系,这是雇员身份产生的前提。判断雇佣关系是否存在,可以考虑以下四个要素:(1)双方有无劳动合同关系(口头、书面的或事实上的);(2)雇员有无领取雇主支付的报酬;(3)雇员有无为雇主提供劳务;(4)雇员是否受雇主的指挥和监督。第二,雇员致人损害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雇员在民事活动中的身份具有双重性:他可能为雇主的利益从事执行职务的行为,也可能为自身利益而从事个人行为。雇主仅对雇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负责,个人行为由雇员自己承担民事责任。第三,雇员执行职务时致人损害的行为需具备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这即是说,撇开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不谈,雇员执行职务时致人损害的行为仍然是一种侵权行为,它与一般自然人在类似的情形下实施的侵权行为在构成要件上并无本质区别。雇员执行职务的致害责任通常发生在以下情形: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致人损害的,由雇主对雇员的行为承担责任。雇主在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进行追偿。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案例9篇 裁判文书173篇 相关论文15篇 实务指南)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司法解释17篇 地方法规2篇 案例14篇 裁判文书710篇 相关论文39篇 实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0223]
  第三十五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0830]
  第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第二十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三十八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1226]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与定作人约定,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定作人为此支付报酬给承揽人的合同。其中,完成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对方的一方当事人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向对方给付报酬的一方当事人为定作人。
  实务中,应当注意把握承揽合同的以下法律特征:
  (1)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定作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并非仅仅是为了获得承揽人提供劳务的过程本身,而是为了获得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这一特征使承揽合同区别于劳动合同。
  (2)承揽人完成工作的独立性。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订立承揽合同,一般是建立在对承揽人的能力、条件等信任的基础上。只有承揽人自己完成工作才符合定作人的要求。
  (3)定作物的特定性。承揽合同多属个别商定的合同,定作物往往具有一定的特定性。无论定作物的最终成果以何种形式体现,它都必须符合定作人提出的特别要求,否则交付的工作成果就不合格。
  (4)承揽合同是诺成性合同、有偿合同、双务合同。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为诺成性合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付出劳动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则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承揽合同为有偿合同;承揽人负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特定工作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定作人则负有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义务,承揽合同为双务合同。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二百五十一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雇员致害损害赔偿

  雇员执行职务的致害责任,是指雇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雇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雇员并不对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比较说来,实行过错责任原则,以雇员执行职务致他人损害为依据,推定其未尽精心选择和监督之义务,而存在主观上的过错,雇主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种做法更为合理。雇员执行职务的致害责任在构成上需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第一,雇主与雇员存在雇佣关系,这是雇员身份产生的前提。判断雇佣关系是否存在,可以考虑以下四个要素:(1)双方有无劳动合同关系(口头、书面的或事实上的);(2)雇员有无领取雇主支付的报酬;(3)雇员有无为雇主提供劳务;(4)雇员是否受雇主的指挥和监督。第二,雇员致人损害的行为是执行职务的行为。雇员在民事活动中的身份具有双重性:他可能为雇主的利益从事执行职务的行为,也可能为自身利益而从事个人行为。雇主仅对雇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负责,个人行为由雇员自己承担民事责任。第三,雇员执行职务时致人损害的行为需具备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这即是说,撇开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不谈,雇员执行职务时致人损害的行为仍然是一种侵权行为,它与一般自然人在类似的情形下实施的侵权行为在构成要件上并无本质区别。雇员执行职务的致害责任通常发生在以下情形: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致人损害的,由雇主对雇员的行为承担责任。雇主在对受害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雇员进行追偿。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9860412]
  第五条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相关资料: 司法解释1篇 案例9篇 裁判文书173篇 相关论文15篇 实务指南)
  第一百三十四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修理、重作、更换;
  (七)赔偿损失;
  (八)支付违约金;
  (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十)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1篇 司法解释17篇 地方法规2篇 案例14篇 裁判文书710篇 相关论文39篇 实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19970223]
  第三十五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应当在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内履行职务。
  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资料: 实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19990830]
  第十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第二十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 相关论文1篇 实务指南)
  第三十八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关资料: 条文释义 实务指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1226]
  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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