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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憋尿造成终身损害 乘客向长途公司索赔19万
发布日期:2013-06-28    作者:110网律师
62岁的乘客苏先生乘坐长途客车途中,向司机提出上厕所的要求未被及时允许,当晚即出现排尿困难。因认为司机行为致其排尿系统遭到严重刺激,身体受到损害,苏先生将北京市长途汽车有限公司四惠分公司(下简称四惠长途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医疗、精神损失等19万余元。4月25日上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因鉴定结论认定苏先生的疾病与四惠长途公司行为无关,法院未支持苏先生的赔偿请求,但因鉴定确定客运公司行为对苏先生排尿困难具有诱发作用,法院判决四惠长途公司适当补偿苏先生2000元。
据苏先生讲,2012年9月2日上午8时40分,他乘坐长途汽车前往河北省玉田县。至上午10点左右,车辆行至河北省蓟县邦均镇时,他想解手排尿,即向司机提出上厕所的要求,司机说不准停车,继续前行。半小时后,有乘客下车,他再次提出上厕所的要求,司机仍不准。11时左右,车辆行至玉田县彩亭桥时,他排尿系统万分疼痛,无法坚持,司机才将车停下。苏先生还表示,其解手完毕,长途车没有等候他,他另行打车才到了玉田县。苏先生称,由于尿液长时间憋在体内,其排尿系统遭到严重刺激,造成终身不可弥补的损失,使其无法过夫妻生活。故诉至法院,要求四惠长途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陪护费、营养费、后期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共计19万余元。
四惠长途公司回应称,当日上午10时左右,苏先生第一次提出要上厕所时车辆已经行进市区范围,不能停车,否则会罚款扣分。当车辆行至三河市中心一个路口等待红灯时,苏先生又说要上厕所,司机告知不能停车。驶出三河市区后,司机即边行车边找厕所。行至三河市沿口镇路口东侧时,有一个加油站,司机停车让苏先生上了厕所,这时是上午10时30分左右。之后,苏先生上车,根本不存在司机将其扔下的情况。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当晚,苏先生到玉田县医院就诊,病历记载,苏先生患进行性排尿困难已经有3年之久,当天其尿液不能排出12小时,医院欲对其进行导尿,但苏先生拒绝。
一周后,苏先生再次到玉田医院就诊,病历记载尿液不能排出13小时,诊断为前列腺增生症并发尿潴留,并转至开滦总医院治疗,此后苏先生进行了前列腺电切术治疗,出院时诊断为前列腺增生,急性尿潴留,泌尿系统感染。
因四惠长途公司主张苏先生此前已有三年排尿困难的病史,本身亦患有前列腺疾病,其现在的病情与公司无任何关系,并申请司法鉴定。
审理中,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鉴定意见为:若 2012年9月2日11时苏先生才下车上厕所,对于其当天尿液不能排出的病情具有诱发作用;但前列腺增生症、急性尿潴留、泌尿系感染病情与其途中上厕所情节无因果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先生称由于长途汽车公司不让其在乘车过程中下车上厕所从而导致其受到了人身伤害,但根据鉴定机构的鉴定,即使存在11时才让苏先生下车的行为,其所患的前列腺增生症、急性尿潴留、泌尿系统感染也与这一行为无关。因此,苏先生据此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缺乏事实依据,法院难以支持。但是,因长途汽车公司未能让苏先生及时下车上厕所,确实会对其身体造成一定影响,鉴定意见亦对此进行了说明,故长途汽车公司应当就此进行适当补偿。
结合苏先生实际支出费用等情况,法院最终判决四惠长途公司补偿苏先生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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