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擅自改变子女姓名,另一方可以拒绝支付抚养费吗
案情:2009年3月21日,原告罗某与被告曾某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同时判决原、被告所生女儿曾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女儿的抚养费450元,直至成年。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2012年春节后,原告在未事先征得被告同意的情况下,将女儿的姓由曾改为罗,被告得知后多次要求原告恢复女儿以前的姓名,但原告对被告的要求置之不理。在此情况下,被告从2012年4月份开始停止向原告支付女儿的抚养费。为此原告于2012年9月将被告告到法庭,要求被告继续按离婚判决书确定的数额支付女儿的抚养费。
案例评析:1.离婚后,一方是否可以擅自改变由其抚养的子女的姓名?
我国《婚姻法》第22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在我国,受传统思想和习惯的影响,绝大多数子女都随父姓。古语云:“姓者,统其祖考之所自出;氏者,别其子孙之所自分。”中国人一直把子女随谁的姓作为传宗接代的象征。
婚姻法虽然规定子女可以随母姓,也可以随父姓,但这并不意味着父母一方可以随意更改子女的姓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子女姓氏问题的批复(1951年2月28日) 指出:父母离婚,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年已长成得以自己意志决定其从父姓或母姓外,并无使其子女改变原用姓氏的必要。1981年8月14日最高院在给辽宁省高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离婚后夫妻一方未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单方决定变更姓名的做法是不当的,应当说服其恢复原来的姓名。根据《婚姻法》及以上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在变更子女的姓名上,应遵从以下原则:(1)在子女年幼不能正确表达意志时,经父母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子女的姓名,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应当继续沿用原来的姓名;(2)在子女已有辨别能力,能够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时,应当由子女自己来决定是随母姓还是随父姓。离婚后,子女随谁生活就应当随谁姓氏的想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单方擅自变更子女姓氏的做法更是不可取的。
2.若一方擅自改变了子女的姓名,另一方是否可以拒绝支付子女的抚养费?
《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规定:“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抚养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该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父母离婚只是夫妻关系的解除,而父母子女间的血缘关系并不因此而消灭,父母离婚后不论子女由哪方抚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责任仍是平等的,该抚养义务也不因一方擅自改变子女的姓氏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