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考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时间效力
发布日期:2013-06-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时间效力。法理学部分,前三卷总分值约为23分。试卷四中,从2005年起,法理学也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近几年往往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宪法、行政法等结合起来考查,所占分值与前三卷总计分值基本持平。因此,对于法理学,考生应当在掌握重点的基础上,特别注重理论知识的应用。

  (一)法的时间效力的含义

  法的时间效力指法何时生效、何时效力终止及有无溯及力。

  (二)法的生效时间的表现形式

  1.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2.法律本身规定具体的生效时间;

  3.参照其他法律确定本法的生效日期;

  4.自法律试行之日起生效;

  5.自法律文件送达之日起生效。

  (三)法的效力终止的表现形式

  1.明示废止:新法明文规定废止旧法;

  2.默示废止:当旧法未被明示废止而与新法相冲突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新法而旧法被自动废止。

  (四)法的溯及力

  1.法的溯及力的含义

  法的溯及力是指法对于其生效前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如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不适用,就不具有溯及力。

  2.法的溯及力的原则

  (1)从新原则:法律一律具有溯及力。

  (2)从旧原则:法律一律不具有溯及力。

  (3)从新兼从轻原则:原则上允许法律具有溯及力,例外时禁止。

  (4)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禁止法律的溯及力,例外时允许。

  3.通行标准 法律教育网原创信息

  (1)有关侵权、违约的法律和刑事法律,一般以法不溯及既往为原则。

  (2)法不溯及既往并非绝对。目前各国通例是“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溯及既往,但是新法不认为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也称为“有利追溯原则”。

  (3)在我国某些有关民事权利的法律中,法律有溯及力。比如,《著作权法》第60条第1款规定:“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

  【提示】04-6,07-55,08-91题考查的知识点都涉及到法律的时间效力。在此考生应当重点注意法律溯及力的相关问题。

  【例题·多选题】下列有关法对人的效力的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05-1-55)

  A .各国法律对作为主体的人和作为公民权主体的人在效力规定上是相同的

  B.法律在对人的效力上采取“保护主义”原则,主要是为了保障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

  C.中国法律中有关于“保护主义”原则的规定

  D.法律对在不同空间活动的人所规定的效力有一定差异

  【答案】CD

  【考点】法的效力

  【解析】作为主体的人包括个人和集体,即自然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而作为公民权主体的人仅是公民。以刑法为例,对本国公民的效力与对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效力是不同的。据此,选项A错误。法律在对人的效力上采取“保护主义”原则,主要是为了保障本国和本国公民的利益。据此,选项B错误。中国法律,如刑法第8条,有关于“保护主义”原则的规定。据此,选项C正确。以刑法为例,刑法对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效力(地域管辖)和对中国领域外的外国人、无国籍人的效力(保护管辖或普遍管辖)是不同的。据此,选项D正确。

精彩链接:

司考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制裁

司考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的起源

司法考试法理学名师讲义:法律意识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