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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约定婚前财产所立保证合法有效
发布日期:2013-06-26    作者:聂晓东律师

自愿约定婚前财产所立保证合法有效
刘先生与齐女士经人介绍认识,刘先生对齐女士疼爱有加,但因刘先生玩心不改,齐女士要求其写下保证书,内容为:二人结婚后,因男方原因导致双方离婚的,则男方自愿将婚前房屋及其他财产的一半给女方。刘先生遂咨询,该保证书是否有效?
  律师说法:《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本案中,夫妻之间通过协议约定确定财产的权属问题,该保证书属于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做出的约定,是当事人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故该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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