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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能否请求法院确认夫妻为逃债而办理协议
发布日期:2013-06-25    作者:110网律师
张某(化名)与蔡某(化名)系夫妻。2005年张某向朋友借款100万元用于炒股,并以自家一间房产作担保,没想到,张某没出一年就把借来的钱赔得所剩无几。无力偿还欠款的张某于是动起了歪脑筋。2006年8月,张某与妻子蔡某来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在《离婚协议书》中对于离婚财产,张某将房产和其它贵重财物全部给了妻子,自己净身出户。很快张某的朋友得知了此事,为了能要回自己的钱,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婚姻登记机关为张某办理协议离婚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
  对于张某这位朋友的遭遇,律师很同情,但对他采取的诉讼思路并不认同,理由如下:首先,婚姻登记机关为张某夫妇办理离婚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是对双方婚姻关系结束这一事实的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协议离婚的双方应提交《离婚协议书》,对双方是否一致同意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达成一致的,准予离婚。但该规定的要求,只是离婚协议形式的确认,并不涉及实质内容的审查。就此问题举个简单的例子: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离婚,在《离婚协议书》里写明“双方共有存款100万,由双方平分。”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绝对不会在看到这个约定时要求双方必须把100万存款的存折或现金拿出来进行审核。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管理办法》还规定离婚的当事人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这条规定可以推知:如果因为《离婚协议书》中的内容发生纠纷,应该选择起诉,而且是选择民事诉讼。
  律师认为:张某恶意逃债行为侵犯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这其中婚姻登记机关为张某夫妇办理协议离婚手续的具体行政行为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其对张某夫妇《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内容的审查只是形式上的审查。债权人应选择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另一方面,张某夫妇在协议离婚分割财产时,张某净身出户的做法导致其无力偿还债务。此时,张某妻子应作为共同债务人与张某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本案中,张某的朋友应作为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确认离婚双方的财产分割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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