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税务律师-税款代征人应避免哪些法律风险-吴律师-13348814938
成都税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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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一些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在代征税款时,往往对委托代征的法律风险认识不足,存在诸多违法、违规操作的行为。从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开始实施,税款代征人应当高度重视并切实防范相关的法律风险。
税款代征人违法违规行为普遍存在
从7月1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委托代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4号,以下简称办法)开始执行。办法对于委托代征的范围和条件、委托代征协议的生效和终止等多方面予以明确,尤其强化了代征人在委托代征法律关系中的责任。专家表示,实践中,一些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在代征税款时,往往对委托代征的法律风险认识不足,存在诸多违法、违规操作的行为。随着办法的实施,税款代征人应高度重视并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所长刘天永表示,由于委托代征面向零星、分散、异地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对于上述纳税人的信息往往掌握得并不充分,这就很容易导致代征人产生一些违法违规行为。比如,税款代征单位和个人未按期解缴税款,擅自决定少征税款,超越代征权限等问题。
按期解缴税款是代征人履行委托代征协议的最重要的表现,但是由于税务机关在委托代征中缺乏代征税源的有关信息,很难准确掌握代征人具体代征税款的数额,加之部分委托代征协议对代征人解缴税款的时间缺乏明确的约定,一些代征人往往钻空子不按期解缴税款。
刘天永告诉记者,他所在的华税律师事务所在执业中曾多次接触这样的涉税案件。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代征建筑施工方营业税及附加、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后,并未及时全额将所代征的税款按规定解缴入库,而是将很大一部分代征税款挪作他用,用于发放本公司员工福利和偿还公司到期债务等。
在委托代征关系中,代征人往往是一些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对税法的严肃性缺乏应有的认识,在代征税款时表现得非常随意。比如,依据自身利益擅自决定少征税款,甚至违规向纳税人收取开票费等。据了解,北京市有3家委托代征单位曾因超范围非法代开交通运输业发票以及擅自降低代征税率,导致少代征、代缴各项税费1.24亿元。
还有一些代征人超越税款代征权限。刘天永介绍,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并非国家机关,只是接受税务机关的委托代征部分税款,并不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然而,部分代征人为了获取更多的代征手续费,擅自扩大代征范围,增加纳税人的应缴税款数额,甚至对纳税人收取各类罚金。实践中,还出现过不少代征单位为实现税款的征收随意扣押纳税人的财产等违规行为。
办法明确代征人五大法律责任
办法针对以往代征人在实际中存在的各类主要违规行为,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法律责任。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副研究员、税务律师滕祥志介绍,梳理办法可以看到,今后税款代征人将主要承担五个方面的法律责任。
第一,支付违约金责任。办法有两个地方规定代征人须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一是代征人如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税务机关将责令其限期解缴,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二是因代征人责任未征或少征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并可向代征人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但代征人将纳税人拒绝缴纳等情况自纳税人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报告税务机关的除外。
第二,承担赔偿责任。在办法中,规定代征人需承担赔偿责任的条款也有两项。一是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致使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由税务机关赔偿,但税务机关拥有事后向代征人追偿的权利。二是代征人造成印有固定金额的税收票证损失的,应当按照票面金额赔偿。
第三,被扣减代征手续费责任。办法明确,税款代征人拥有依法收取甲方支付的代征手续费的权利。但是,代征人若在代征过程中违反了相关规定,委托方税务机关有权扣减其代征手续费。根据办法,代征人未按规定领取、保管、开具、结报缴销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适当扣减代征手续费。由于代征人是按照代征税款的一定比例获得代征手续费用,因此代征人违规多征税款而多取得代征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将责令其及时退回。
第四,事后被追究责任。办法规定,代征人在《委托代征协议书》授权范围内的代征税款行为引起纳税人的争议或法律纠纷的,由税务机关解决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税务机关拥有事后向代征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因而代征人虽然不直接承担与纳税人的税务争议风险,但需承担后续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第五,承担刑事责任。按照规定,若代征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税务机关除依法撤销其擅自作出的决定外,补征应征未征税款,退还不应征收而征收的税款。代征人涉嫌犯罪的,将被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依法依约代征,防范法律风险
两位受访专家一致认为,一定的法律责任意味着相应的法律风险,税款代征人必须正视相关法律责任,依法依约代征税款,才能有效防范可能的法律风险。
刘天永说,实践中,一些代征人比较忽视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责任,其实是个误区。代征人未按期限解缴或应征未征或少征税款,每日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比例虽然很小,但如果涉及税款额度较大,持续时间较长,最终的违约金绝对额度还是很大的。以超期1个月解缴税款1亿元计算,违约金就将高达150万元。因此,代征人应当严格遵照税法的规定以及委托代征协议的约定,依据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核定税额或计税依据、税率准确计算和代征有关税款,并按时解缴税款,避免潜在的违约金风险。
办法规定的事后追究责任同样需要引起代征人的重视。刘天永表示,代征人应当明确委托代征的授权范围,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履行代征事项,并切实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避免潜在的税务争议。比如,代征人在遇到纳税人拒绝纳税的情况下,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而非立刻对纳税人实行税收保全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甚至直接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
滕祥志则提醒代征人要正视代征人的刑事处罚风险。他认为,根据刑法和相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税款代征人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在特定条件下行使国家管理职能; 二是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
这样一来,税款代征人有可能被检察机关视为刑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从而有可能成为渎职侵权类犯罪、职务廉洁性犯罪的犯罪主体。另外,代征人与纳税人串通,故意逃避缴纳税款的,有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逃避缴纳税款罪”共犯。代征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抵扣的发票的,有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因此,在委托代征关系中,税款代征人必须严格在法律法规和委托协议规定的范围内行动,防范可能的刑事处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