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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心男子借利转本“驴打滚”未获法院支持
发布日期:2013-06-24    作者:110网律师
借款算利息是民间借贷的一种常见的方式,但将利息计入本金重复计息,民间称为“驴打滚”,这样的形式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这也是法律打击的一种违法行为。6月20日,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样一起借利转本重复计息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许勇、张云偿还原告陈桃剩余借款本金59336元及利息,被告赵军不承担保证责任。
被告许勇、张云系夫妻关系。2011年2月24日,二被告因经营厨卫用具向原告陈桃借款10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10%,被告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六个月,被告赵军签名担保。二被告出具借条后,原告实际借给二被告69000元,预扣了31000元利息(三个月)。2011年8月原告在二被告店里拉走二台抽油烟机一台热水器共计6300元冲抵借款;同年10月3日原告在二被告处拉走6000元货物冲抵借款,同年10月21日二被告偿还原告7000元;同年11月27日二被告偿还原告3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偿还借款79000元及自借款之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
庭审中,被告许勇、张云认为原告实际借给其现金69000元,当年7至8月份6次还款共偿还原告31300元,还欠37700元,同意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
被告赵军则认为保证期间已过,不应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二被告虽然出具了100000元的借条,但实际借款为69000元,原告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息及双方约定的利率明显超过了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不受法律保护,庭审中,原告要求按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依法支持。因约定的借款期限为六个月,月利率按2.4%符合法律规定,逾期利息则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已偿还原告利息9936元,本金9664元,尚欠借款本金59336元,应当偿还。被告倪军虽为此借款担保,但原告起诉时已过保证期间,故被告倪军免除保证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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