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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鉴定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发布日期:2013-06-24    作者:孙心远律师
S市某皮鞋厂女工赵某,21岁,由于经期月经过多,感觉不舒服,于是到社区医院门诊进行检查,经诊治无效。后赵某到S市中心医院就诊,遵医生嘱咐去该院血液病门诊就医,因出血不止,入院治疗。经骨髓检查诊断为再生障碍性贫血。住院期间,负责治疗赵某的宋医生怀疑赵某的疾病与职业病有关。于是赵某找到单位申请工伤认定,但是单位拒绝承认赵某的疾病属于职业病。赵某如进行职业病鉴定需要经过哪些程序?
案例解答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要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所规定的职业病,必须具备四个条件:1.患病主体是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四个条件缺一不可。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当事人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鉴定申请。提供的材料包括:①职业史、既往史;②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③职业健康检查结果;④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⑤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
(2)审查。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收到当事人的申请后,要对其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进行审核,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材料审核,对材料齐全的发给受理通知书;材料不全的,通知当事人补充。必要时由第三方对患者进行体检或提取相关现场证据。当事人应当按照鉴定委员会的要求,予以配合。
(3)组织鉴定。参加职业病诊断鉴定的专家,由申请鉴定的当事人在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的主持下,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抽取专家,组成职业病鉴定委员会,鉴定委员会通过审阅鉴定资料,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鉴定意见不一致时,应当予以注明。
(4)出具鉴定书。鉴定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被鉴定人的职业接触史;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和有关检查资料等一般情况;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的主要争议以及鉴定结论和鉴定时间。鉴定书必须由所有参加鉴定的成员共同签署,并加盖鉴定委员会公章。
社保小常识
劳动者如果申请职业病鉴定,需要提交给职业病鉴定机构12个大项的材料,但实践中这些材料很多都在企业,企业不提供,劳动者就毫无办法。仅以“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来说,如果企业根本就没有建立,也没有“必须建立”的压力环境,劳动者又怎么可能得到这一材料?有关部门对修改《职业病防治法》诊断鉴定制度提出了新的思路:“用人单位不提供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或者职业健康检查资料,或者病人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有异议的,病人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解决与职业病相关的劳动保护争议;接到申请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在30日内作出裁决。”这种思路明确了用人单位必须提供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给用人单位施加了必须如实建立职业病防治档案的压力,使其不能轻易推脱责任。至于该修改建议是否能通过,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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