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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发布日期:2013-06-23    作者:聂晓东律师
禁止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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