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退伙仍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原告张王平,江苏省海门市王浩镇古坝村农民。
被告吕海岩,男,无业。
被告张忠,江苏省海门市正余镇青正村农民。
被告张达钧,江苏省海门市海门镇秀山新村农民。
一、案情
2010年12月16日,吕海岩将其咖啡厅的装修业务承包给张忠,二人为此签订了《精装协议书》。当时张达钧也在场,在该协议乙方处签名,并留下联系方式。张王平称其系张忠、张达钧找来干活的。2011年1月12日下午5时许,张王平在搬运石膏板时,被堆放在咖啡厅室内的石膏板砸伤。后张王平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右小腿右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42天,经鉴定伤情为十级伤残。后张王平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费用共计104237.14元。张达钧称其与咖啡厅装修工程无关,并提供了其与张忠于2010年12月17日签订的《协议书》予以证明,《协议书》载明:张忠同意张达钧退出合作装修咖啡厅的工程,协议签订后张达钧不再参与任何的装修事宜,因工程而引起的任何纠纷也与张达钧无关,该工程的盈利或亏损都由张忠来承担。张忠对此协议表示认可;但张王平对此协议不予认可,认为协议可能是后签的;吕海岩认为该协议与其无关。张忠和张达钧均无相关装修资质。吕海岩已给付装修款22万元,尚有2万元未付清。
二、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就本案查明的事实,可以认定被告张忠与张达钧系合作关系,至于张达钧后来是否退出并不能对抗第三人。原告张王平为张忠和张达钧提供劳务服务,并获取报酬,可以认定张王平与张忠、张达钧之间形成了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张王平是在给张忠、张达钧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被石膏板砸伤,张王平本身对受伤并不存在过错,故张忠、张达钧应赔偿张王平的合理损失。被告吕海岩将烟斗咖啡厅装修业务承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张忠和张达钧,且在案件审理终结前尚有工程款项未结清,因此应当与雇主张忠、张达钧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张忠、张达钧、吕海岩连带赔偿张王平各项损失共计62409.5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