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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介绍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履行的原则
发布日期:2013-06-20    作者:聂晓东律师
简单介绍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履行的原则
  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由业主委员会(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一经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在完成物业管理委托合同义务的全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的一般性原则,我们称之合同履行原则,主要体现两个方面:
  一、实际履行原则
  所谓实际履行原则是指除法律和经济合同另有规定或者客观上已不可能履行外,当事人要根据经济合同规定的标的完成义务,不能用其他标的来代替约定标的。例如在物业管理的公共服务项目中,不能因为本物业管理企业的人员变动。经费短缺,擅自地改变服务项目或降低服务质量(不以委托合同中的质量标准要求),也不能以赔偿金的方式代替履约,对方要求后行合同的应仍继续履行。贯彻实际履行原则的目的是要物业管理企业积极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按合同规定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
  二、全面履行原则
  所谓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除按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的标的履行外,还需按经济合同规定的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限、地点、履行方式等要求来对物业管理制定的各款项全面承担义务。这项原则是对实际履行原则的补充和扩展,其实际意义是在指导和督促当事人保质保量地按时全面地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防止违约情况发生,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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