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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自行离职或公司开除员工
发布日期:2013-06-14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介绍:
小张从上海某高校毕业后,就职于一家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月工资7000元,与上海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在一次技术交流会上,小张与部门主管李经理产生了意见分歧。小张认为自己的观点正确并坚持自己的意见,与部门主管李经理争吵起来,最终不欢而散。李经理认为小张作为一名新员工,顶撞领导,认为小张不懂得职场规则,就对小张说:“这个部门我说了算,你不能接受我的观点,你可以走人,我现在就开除你”。小张作为一名名校毕业生,年轻气盛,心想“此处不留爷自有留爷处”,于是便一走了之。但是小张在走后2个月仍未找到新工作。闲来无事小张便自学了《劳动合同法》,认为单位违法解除员工,法律明确规定应当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于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争议焦点:
在庭审中,公司和小张对于小张到底是否为公司解除的各执一词。
劳动者:公司李经理口头说开除我的,应当是公司解除我的,其解除没有理由,属于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用人单位:否认解除过小张,小张是与经理观点不和而自行离职。小张未就系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提供任何证据。
仲裁结果:
仲裁委员会认为小张未能举证证明公司做出过解除行为,对其请求难以支持,驳回其诉讼请求。
小张对其裁决百思不得其解,劳动争议案件不是举证责任倒置吗,为什么让自己承担举证责任。该份裁决结果是否公正,符合法律规定?
律师看法:
打官司,需要证据支持,通过证据最大程度的还原事实真相。否则,就属于口说无凭,仲裁员或法官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无法判断其真实情况,其诉讼请求将很难得到支持。
对于如何举证,就涉及到本案的举证责任。在本案中,小张就是不清楚举证责任的分配。《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小张错误的认为,如果发生该条中所列解除行为等争议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举证。这显然是对法律的误读。
劳动者如果要求单位承担违法解除的法律责任,劳动者的举证责任是需要证明是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最好是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从证明角度而言,人不能自证其无,即用人单位无法证明其没有做出过解除行为,证明用人单位解除的责任自然应该归属于劳动者,因此,在本案中,小张就应该证明是用人单位解除了与自己的劳动关系。
如果劳动者能够举证证明是单位解除的劳动关系,举证责任就转移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证明其解除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其解除是合法。该部分是用人单位承担的举证责任,如果不能够证明,则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律师建议:
不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树立证据意识,注意证据的搜集和保存。同类的案情,为避免用人单位“是劳动者自行离职或旷工”的抗辩理由,劳动者应当要求用人单位出具解除通知书,如果单位不愿出具解除通知,又强行不让进入公司工作,劳动者可以报警取得报警记录,作为自己在诉讼中的证据。否则,会有理说不出,最终输掉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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