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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几个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
发布日期:2013-06-14    作者:支忠祥律师

浅析几个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问题 一. 关于双倍工资的性质
司法实践中,对双倍工资的性质有两个观点。一种认为双倍工资属于工资。一种认为双倍工资是法律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惩罚,是惩罚性质的。笔者认同后面一种观点。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一庭 对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此也作出了明确的解释。?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从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分析,双倍的性质并非完全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一种报酬,其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
可见,双倍工资是惩罚性的赔偿金是通行的观点。
待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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