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同时主张
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同时主张?以往在法律上没有定论,在司法实践中也操作各异。最高人民法院颁布、自2004年5月1日起生效施行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死亡赔偿金是对因受害人死亡造成了其家庭收入减少、蒙受经济损失的一种物质补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是为了填补、抚慰家属失去亲人遭受的痛苦对其精神上的赔偿,两者可以同时主张,法院可同时予以保护。
2004年1月,无锡市刘先生驾驶一辆摩托车在该市梁溪大桥上与客运公司一辆大客车相撞,刘先生当场死亡。经公安交警部门现场勘验、调查取证,不能确认事故是任何一方当事人违章造成。5月8日,刘先生的妻子、未成年女儿共同向南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客运公司支付丧葬费、亲属误工费、交通费、未成年女儿抚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7万元。
客运公司认为,公司所属的大客车正常行驶,没有违章,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不应由自己承担。
南长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没有证据证明何方具有过错,故应当依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事故损失,即各负担50%损失。家属交通费、误工费、未成年女儿抚育费、死者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共21万元。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赔偿标准,以赔付5万元为宜。各项损失共计26万元。按照事故双方分担责任原则,客运公司应赔偿刘先生妻女人民币13万元。
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这项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