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洞渔6401船合伙经营人诉交通部上海海运管理局船舶航行损坏渔网赔偿纠纷案
发布日期:2008-06-26 文章来源: 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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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浙洞渔6401船合伙经营人。
诉讼代表人:金森荣,合伙负责人。
被告:交通部上海海运管理局。
地址:上海市广东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孙治堂,局长。
1989年4月8日起,浙洞渔6401船(以下简称6401船)在浙江省洞头县鹿西乡猫山以东海域进行流动张网①作业。4月24日,该流动网的北锚位于猫山正东偏南约20度,距离约2000米处,南锚位于北锚正南约350米处,渔网置于两锚之间,网口朝东张开,南北锚上系有泡沫捆浮于水面之上,其上各插约3米高的小红旗竹杆一根,以示两锚所处位置。当日0700时,6401船停泊于网口正上方,等候平潮起网。0723时,被告之“喜鹊轮”第50航次由上海驶向温州,途径猫山时,从6401船设置的南锚北侧(内侧)通过。致使6401船所设渔网、南锚锚柴及部分渔网属具被损坏。6401船打捞起残网及南锚后,追赶“喜鹊轮”,在温州港检疫浮筒附近,赶上在此候潮的“喜鹊轮”。“喜鹊轮”未理睬前来交涉的渔民。后“喜鹊轮”起锚驶往温州港,6401船尾随其后,途中打捞起“喜鹊轮”车叶处浮起的残网若干。到温州港后,6401船渔民向喜鹊轮船员交涉未果,即报告温州港务监督。温州港务监督接报后,当日派员进行调查,在“喜鹊轮”上查看了该航次计划航线,但未查对时间。次日,调查人员对损坏之渔网拍照取证,查对了“喜鹊轮”海图上的实际航线,发现海图上有擦痕。温州港务监督还委托洞头县鹿西乡鲳鱼礁村司法助理员及派出所人员对证人进行调查。其后,温州港务监督作出调查结论:(1)“喜鹊轮”经过时间和6401船报案触网时间基本相符。(2)“喜鹊轮”经过时间地点位置和6401船的水深位置基本相符。(3)三艘其他渔船的船老大谈话和“喜鹊轮”航行动向基本相符。(4)6401船网属具触损以后,据报从“喜鹊轮”叶子磨坏浮出部分网属具。(5)6401船老大报的方位猫山东1200米的距离有误差。南北抛定张网352米。据此,温州港务监督多次主持调解未果。①流动张网用桩、碇、锚或船,以及樯固定在近岸水深近40米以内、潮流较急的水域中,以捕捞小型鱼、虾类为主的一种渔网。网具多为无袖方椎形,网口一般都装有框架、桁杆或竖杆。以浙江大捕网为例,一般网口周长213米,目大107毫米。1989年6月30日,6401船向上海海事法院起诉,认为“喜鹊轮”偏离航道,疏忽了望,驶入洞头县鹿西乡世代相传的习惯渔场,触损本船所置渔网,造成渔网损失20136.05元、生产损失40000余元。要求“喜鹊轮”船舶所有人上海海运管理局赔偿60136.05元并承担一切诉讼费用。被告上海海运管理局辩称:(1)大海上只有航线,不称航道。“喜鹊轮”第50航次从上海至温州航行的航海日记载表明,此航线是根据安全、经济、最佳水深原则选择的习惯航线,“喜鹊轮”及本局其他船舶已在此航线航行多年。“喜鹊轮”在此前此后没有收到任何关于猫山附近海域是渔区,禁止海轮通过的通告。另外,原告根据航海日记载24日0728时“喜鹊轮”定过船位而推断“喜鹊轮”在此时疏忽了望。这完全是臆断。船舶在航行中按规定定船位,恰恰证明是保持了正规了望。(2)原告陈述6401船船位在正东1200米,后虽经其代理人修正为2000米,但这与“喜鹊轮”24日航海日记载的距猫山2500米,方位110°的船位尚有1400多米距离,即使修正后的船位也有800多米的距离。(3)渔网残段本身并不能证明与“喜鹊轮”有联系,缺乏证明的关联性。(4)三位渔民证词中所称的6401船船位与原告陈述的船位差距甚大,其中一位证人所称“喜鹊轮”的船位竟与“喜鹊轮”实际船位误差达13倍;证人与原告同系一村,证词的真实性有疑问。(5)原告代理人根据温州港务监督调查人所称“喜鹊轮”海图猫山一段有擦痕的证词,推断“喜鹊轮”掩盖事实真相,这是误断。“喜鹊轮”系定班客轮,一张海图往往反复多次使用,海图上擦痕出现应属正常情况;且除海图外,按航海日的记载也能在海图上重新画出船舶实际航线。“喜鹊轮”的航海日是明确的,没有任何涂改,本局提交的标有“喜鹊轮”航线的海图就是按此复制的。(6)温州港务监督的调查结论其证据不充分,所得结论不可靠。请求上海海事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上海海事法院查明:6401船船籍港洞头港,吨位36吨,马力60匹,系木壳机帆渔船,所有权属金森荣、金海荣、金加安、金昌安、陈立波合伙经营人共有,合伙负责人金森荣。渔业许可证作业方式为流动张网,作业渔场温州市海域。“喜鹊轮”系沿海客货轮,定班航行于上海港与温州港之间,总吨位7104吨,净吨位3713吨,载客1320人,载货500吨,总长120米,现有航速约15节,4月24日0700时至0745时航行猫山与四屿间水域。上海海事法院还查明,6401船受损残网为整张网的六分之一,推定渔网全损,其价值以1988年7月15日发票金额14489元按20%折旧为11591.20元。网属具部分损失,以1989年10月洞头县渔港监督提供的当时市价每顶7500元的标准,按市价的三分之二折为5000元,并按20%折旧后为4000元。生产损失,根据温州市渔政处、洞头县渔港监督的材料,流动张网一年实际生产七个月,每年4、5、6、11月份系生产旺季,参照洞头县鹿西乡鲳鱼礁村同类型、同作业方式的其他四艘渔船1989年4月24日—5月31日的总产值87203元计算,平均每船产值21800.75元,对照1989年3月6401船产值18604元计算,6401船渔网损坏后停捞期间的生产损失为31209.49元。以上各项,本起事故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6800.69元。上海海事法院认为:浙江省洞头县猫山与四屿间的海域,无明文规定是渔区还是航道,该海域既可捕捞作业,又可供船舶航行。6401船按1989年1月26日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浙江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在猫山以东海面进行张网捕捞作业是合法的。被告之“喜鹊轮”按其习惯航线在此航行也属合法。但原、被告双方在行使各自的权利时,都应相互尊重、相互给予方便。本案海损事故的发生,是因为“喜鹊轮”在航行中未能及时避让6401船渔网所造成的,故被告应负主要责任;6401船捕捞作业虽然先于“喜鹊轮”的航行,但其作业区已靠近正常航线,未能给予他船航行有更多的便利,原告小有过失,亦应负一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三款之规定,上海海事法院于1989年12月30日判决如下:本起海损事故被告承担80%的责任,原告承担20%的责任;由被告赔付原告人民币37440.55元。被告须在本判决生效的次日起十日内付清,逾期参照《中国人民银行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宣判后,上海海运管理局不服,认为其所属“喜鹊轮”按习惯正常航行途经猫山时,距原告所设的渔网约800米,不可能损坏该渔网;原审认定的受损渔网残段及实物照片与“喜鹊轮”航行无关;原告同村渔民的证词不尽一致,所述损坏渔网的事实不足采信,于1990年1月8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6401船在渔汛期将定置渔网设置在猫山以东海域并无过错。6401船渔网被触损的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附近渔船船员证词、港监人员调查意见等佐证,可予认定。事故发生时,“喜鹊轮”途经该海域,但上诉人无法证明该轮的确切船位,故其上诉所称“距6401船所设的渔网约800米”不足为信。渔网触损时间、地点和程度均与“喜鹊轮”的航行及吨位有关,原审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及责任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缺乏证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2年3月30日判决如下:驳回上海海运管理局的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海事审判中,尤其是船舶碰撞、船舶航行损坏渔网的侵权纠纷中,收集、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分清责任是一项复杂而艰难的工作。俗语说“海事无证据”,指的就是海事审判证据不易采集、不易认定的特征。本案的关键也是证据的运用和认定。本案认定的事实所采纳的证据主要是:原告之陈述、现场其他渔船船员之陈述、最初调查机关温州港务监督的调查材料。从表面上看,原告对渔网被触损的事实仅有陈述,没能提供反映当时捕捞作业情况的有力实况记录,相反,被告却提供了完整的航海日,似乎证据材料对被告更为有利。但是,进一步分析原告之陈述与旁证渔民的证词间的内在联系,就能发现这些证词与陈述是能够相互印证的,而被告提供的航海日却没有相关材料来印证。这主要表现在:1.渔民证词来源的可靠性。现场其他渔船上渔民的证词,是由温州港务监督委托渔民所在地公安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司法助理员采集的,他们虽然不是专业海事调查人员,但是受专业海事调查机关委托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调查采集证据的行为,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故其行为具有合法性。另外,正是由于这些人员不具有海事调查的专业知识,因此其调查材料反映的是一般性的客观事实,材料中才会出现被告所称的船位误差巨大的现象,这也就排除了调查者对证词弄虚作假的可能性。2.渔民证词与原告陈述的时间、地点且与被告所称“喜鹊轮”途经猫山的时间基本相符。虽然这些证人与原告是同村渔民,但从调查材料及法院实地调查的情况看,并没有发现他们有作伪证的现象,也没有发现他们与原告间存在着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证人的规定,应该采纳这些证词作为查明事实的依据。3.法院没有全部采纳被告所提供的航海日作为查明事实的依据,这主要是因为被告所提出的航海日记载不能确切反映发生事故当时“喜鹊轮”的确切船位。按照交通部有关规定,每个航次的实际航线,即划在海图上的实际航线,必须保留到下一个航次开航前才能擦除。“喜鹊轮”在事故发生后,距离下一航次开航前尚有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就将海图上的实际航线擦除,致使第二天温州港务监督调查人员调取海图时不能确定“喜鹊轮”的实际航线,这样就使被告所称的没有触损渔网之事缺乏必要的印证材料。因此,被告提供的主要证据航海日就不能被采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