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的作用
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的作用
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因此,侦查阶段律师能发挥作用地方在于:
一、有权与犯罪嫌疑人进行会见
面对被羁押的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亲属最急切的就是让律师会见到关在看守所里面的犯罪嫌疑人,了解里面的情况。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修订,辩护律师会见可以直接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即可到看守所办理会见手续(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除此之外,没有限制)。
在该阶段,律师会见,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尽快了解案情,涉嫌罪名,公安机关讯问是否如实供述;
第二,提供相关法律咨询,解释法律规定,告知可能结果,以及辩护所能达到的结果;
第三,明确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各项诉讼权利及人身权利,仔细核对讯问笔录,并告知在面对可能存在刑讯逼供中所如何自我保护。同时,对可能遭到来自管教或同监室其他人员人身威胁或伤害时如何自我保护,以及通过何种途径表达想要会见律师的方法。
二、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规定,针对处于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新刑事诉讼法规定: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4.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为当事人代理申诉控告
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存在人身权权利被侵害或变相侵害情形时,辩护律师可以为其代理申诉控告,最直接的机关是上一级检察院,最有效的机关是同级或上一级侦查机关(含检察院)的纪检处或法纪处。(此处来源于中国刑事辩护网)
四、向侦查机关出具法律意见书,提交辩护意见
根据会见中对案件事实基本了解后,律师应当将自己的法律意见写成书面材料提交给办案机关。当然,对于申诉控告材料,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调查取证申请书,纠正违法行为建议书等等,都应该以书面材料的形式提交。这些书面材料都会成为案件审查的依据。
五、向侦查机关及时沟通,了解更多信息
在侦查阶段律师有权向办案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羁押的场所,向办案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将了解到的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或没有实施犯罪的证据或证据线索与办案单位及时沟通,对于了解到的犯罪嫌疑人的其他违法犯罪情况有保密的权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