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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发布日期:2013-06-10    作者:宋福文律师
劳动法律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

2008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是调整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关系的法律,这部法律是解决劳动关系纠纷的最重要依据。从维护劳动者权益的角度出发,这部法律对于解除合同之后经济补偿问题做了极详细又留有空间的规定。这些规定,对劳动者和用工单位都非常重要。《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后,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并没有废止,因为《劳动法》中仍然有大量规定和精神具备实施价值。但是两部法律对于同一对方有不同规定的,应当以新法《劳动合同法》为准。
“经济补偿”这个概念早在《劳动法》第28条就已经提出。《劳动合同法》第46条予以完善和具体化。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人包括法律工作者误将“经济补偿”当做“经济补偿金”,这是错误的,应当纠正过来。
《劳动合同法》第46条具体规定了在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的解除有下列情形:劳动者单方解除、双方协商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
笔者总结了18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一、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6种情况下,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取得经济补偿: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如果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用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提出解除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3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之后,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的4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大规模裁员(需要裁员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天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还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五、劳动合同期满之后,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换言之,劳动合同期满,如果劳动者在维持原劳动合同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此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六、《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的2种情况下,致使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七、《劳动合同法》第46条还有兜底条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的,劳动者也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综上所述,大部分情况下,劳动合同解除的用人单位都要支付经济补偿。须提醒劳动者的是,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6条主动辞职的,得不到经济补偿。现在一些用人单位经常强迫劳动者主动辞职,以此规避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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