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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辞退男子为报复持棍打伤公司保安队长获刑
发布日期:2013-06-09    作者:孙新律师
一男子朱信良被公司辞退,因此对公司保安队长余富不满,便蓄意报复,持棍将余富打伤。2013年1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朱信良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2012年8月,被告人朱信良被钦州市某皮业公司辞退,朱因此对公司保安队长余富不满,便蓄意报复。同年9月5日16时许,被告人朱信良在钦南区那丽镇丽华路某电子修理店内见到余富,便持一条木棍在该店门前将余打伤,余被打后跑开,被告人朱信良又持棍将余的摩托车大砸坏。经鉴定,被害人余益富的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信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归案后,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文字姓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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