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离婚中如何证明对方患有不能履行夫妻同居
昨天,婚姻律师代理了一件因为女方长期患有严重的妇科病而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案件。案情大致是:2008年男方与女方登记结婚,婚后男方才发现女方患有盆腔炎等严重的妇科病,不仅不能生育,甚至连正常的夫妻生活都无法进行。经男方询问,女方承认自己在上大学期间曾意外怀孕并到小诊所做过流产而导致感染且一直在治疗的事实。男方倒还大度,虽然一直分床睡但还积极帮助女方治疗。婚后的几年时间里,二人跑遍了北京的各大医院,但女方病情仍不见好转。2010年,男方终于不愿再忍受这种婚姻,提出要和女方离婚,但女方坚决不同意。
为了尽快结束二人的法律关系,男方找到律师寻求帮助。同时拿出了女方曾在国医堂看病的病历本。但律师发现该病历本内记录的看病时间是2007年,即二人结婚前。除此外,女方已经把自己婚后所有看病记录拿走。这就出现一个问题,即婚姻法规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之一是: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夫妻同居义务且难以治愈。虽然本案的事实完全符合该标准,但男方目前的离婚证据并不充分,不能证明对方属于难以治愈,即没有女方长期治疗仍未治愈的证明。该证据可以说是本案最关键的证据,直接决定双方能否离婚。为了能顺利实现我的委托人的诉讼目的,充分做好离婚起诉前的准备工作,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即着手做了大量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并在国医堂等三家医院查询到了详细的女方治疗记录,并将这些记录以合法的方式固定下来,形成了有效的证据。该案目前很快要开庭,有了这个关键证据,男方提起的诉讼离婚请求才会被法院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