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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的举证规定
发布日期:2013-06-08    作者:110网律师
俗话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诉讼离婚中所涉及的证据无非是如下几类:1、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证据;2、离婚子女由谁抚养对孩子健康成长更有利的证据;3、离婚财产的范围、价值证据。能否向法院提交上述证据及自己所提交的证据是否明确充分、合法,将直接决定自己在离婚诉讼中的成败。因此,婚姻律师凭多年办案经验认为有必要为即将面对离婚的当事人作一下简要介绍。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举证规定》总结如下:
  1、离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否则,承担相应不利后果。
  2、离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客观真实、合法取得并与案件事实有关联性。
  3、离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为原件(原物),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可提供经法院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品)。
  4、提交形成与境外的证据,应当依法履行公证、认证等证明手续;外文书证,应当附有具备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译本。
  5、提交证据应制作证据清单,对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并简要说明证据来源和证明内容。证据清单和证据材料应当签名盖章,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
  6、书面证据的形式应使用或附在A4纸上,用蓝黑、炭素墨水钢笔书写或打印。
  7、离婚当事人应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不提交,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8、离婚当事人确有困难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书面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申请书应写明不能自行收集的原因、证据线索及证明内容。上述申请是否准许,由法院决定。
  9、如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可以申请法院采取保全措施。
  10、离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或保全证据的申请,应不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11、离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对鉴定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预交鉴定费并提供相关材料;否则,承担对该事实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12、如果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由当事人或其律师申请延期。
  13、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出现上述情形,由法院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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