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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合同法:缔约过失
发布日期:2013-06-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合同法:缔约过失。2013年司法考试越来越近,为了帮助各位考生更好地复习,小编整理了缔约过失的笔记,希望对考生有所帮助,祝各位考生都能取得好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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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构成要件

(1)在合同订立阶段发生;

(2)一方当事人过错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相互注意、相互保护、相互告知、相互保密的义务;

(3)另一方当事人有信赖利益损失;

2、适用情形:

(1)恶意磋商导致合同不成立:(42条第1款)

(2)订约欺诈导致合同不成立:(42条第2款)

(3)泄露或不当使用在合同订立中知悉的对方商业秘密;(第43条)

(4)因一方过失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第58条)

(5)其它在合同订立中违反诚信原则的缔约过失行为;

3、赔偿范围:

(1)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未追认时:

(2)订立合同时未尽相互保护、相互保密的义务致他人损害的,赔偿之。

考点:缔约过失的具体情形与赔偿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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