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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中拒绝对录音证据做声音鉴定的后果是
发布日期:2013-06-07    作者:110网律师
前些日子,在朝阳法院的王四营法庭代理了一起较为复杂的诉讼离婚案件。由于男方有外遇并被女方发现,女方在律师的指导下,对男方的外遇事实做了电话录音取证。开庭审理过程中,轮到我方举证时,向法庭出示了该录音证据。出示完毕后,轮到被告进行质证。被告及其代理律师对这份录音证据的出现显得很意外,随即被告否认录音中的声音是自己的。对于被告的无理抵赖,当即向法庭申请对该录音证据进行司法鉴定,并在法官的主持下当庭决定了鉴定机构。休庭后,法官向该司法鉴定机构发出了委托鉴定文书,并通知原、被告双方与鉴定机构取得联系,按照鉴定机构的要求前去参加鉴定。
  鉴定当天,律师陪女方来到该鉴定机构,但被告始终未出现,法官打电话过去也无人接听。最终鉴定没有做。对于被告这种无赖行为,本律师在多年执业过程中也见了不少,知道在这种情况下,法官会直接采信我没提交的录音证据,并对被告作出不利的推论。果不其然,法院在最终的判决中以被告拒绝配合对有关证据进行鉴定而认定被告存在外遇事实,不仅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判决离婚,还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被告做了少分的处理。
  从这个案件中可以看出,作为被告对我方提交给法院对其不利的证据采取了消极回避的态度,拒绝配合做司法鉴定。其结果不仅对其离婚诉讼不利,还会招致法官的反感,这种做法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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