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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遗嘱有效么
发布日期:2013-06-07    作者:品然王玲律师
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以录音带、录像带记载遗嘱的内容,是现代科技的产物。这种形式的遗嘱较之口头遗嘱更可靠,而且取证方便,不需要他人的复述。但是,录音带、录像带也容易被他人剪辑、伪造。所以,我国继承法一方面承认录音遗嘱,另一方面又对录音遗嘱规定了严格的条件。依据继承法第17条第4款的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在场见证的目的,是保证录制的遗嘱确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因此,一方面,遗嘱人必须亲自清楚地口述遗嘱的全部内容,即不能由他人代述或转述遗嘱内容,且口述的内容要清楚、明白,而不能含糊不清;另一方面,在遗嘱人录制完遗嘱后,见证人也应当将自己的见证证明录制在录音遗嘱的音像磁带上。遗嘱人在录制完遗嘱后,应将记载遗嘱的磁带封存,并由见证人共同签名,注明年、月、日。
口头遗嘱

  口头遗嘱,是指仅以口头表述的形式设立的遗嘱。遗嘱人在生命重危或其他紧急情况下,来不及订立自书遗嘱、代书遗嘱等其他形式的遗嘱,可以订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比其他遗嘱可信度低,易被人篡改、伪造,容易失实,难以认定。因此,必须对口头遗嘱的认定予以严格的限制。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为此,口头遗嘱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
?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所谓的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在战争中或者发生意外灾害,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无条件设立其他形式遗嘱的情况。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其所立的口头遗嘱就失去效力,即使其后该危急情况再次发生,此前所立的口头遗嘱亦不发生法律效力。
  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应于多长时间内另立遗嘱呢?我国继承法未做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遗嘱人能否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由人民法院具体确认。如果当事人对口头遗嘱没有争议,不发生继承纠纷,法律没有必要追究口头遗嘱的效力(对其他形式的遗嘱也是一样);如果发生纠纷,则应由主张遗嘱无效的人提出遗嘱人于危急情况解除后死亡的证据,而由主张遗嘱有效的人证明遗嘱人不能另立遗嘱。于此情形下,人民法院确认遗嘱人应当并能够以其他形式另立遗嘱却未另立遗嘱而死亡的,应视为被继承人未立遗嘱,裁决口头遗嘱无效。但是,为避免发生纠纷和易于操作,法律上还是以规定遗嘱人于危急情况解除后应另立遗嘱的合理期间为好。
  2
?设立口头遗嘱须有两个以上证人在场见证。口头遗嘱的设立应当保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并由见证人将遗嘱人口述遗嘱的内容记录下来,注明年、月、日,由在场的见证人、记录人签名。因情况紧急而不能即时记录的,可由两个以上见证人于事后补记死者口头遗嘱的内容,注明年、月、日,并由补记人、见证人签名。
  
 
公证遗嘱


  公证遗嘱是指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公证遗嘱是方式最为严格的遗嘱,较之其他的遗嘱方式更能保障遗嘱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因此,在当事人发生继承纠纷时,公证遗嘱是证明遗嘱人处分财产的意思表示的最有力的和最可靠的证据。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的办理须符合以下要求:
  1
?公证遗嘱须由遗嘱人亲自申请办理公证。
2?遗嘱人在公证人员面前亲自书写遗嘱或者口授遗嘱。办理遗嘱公证应有两个以上的公证人员参加,遗嘱人须在公证人员面前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述出遗嘱的内容。遗嘱人亲笔书写遗嘱的,要在遗嘱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年、月、日;遗嘱人口授遗嘱的,由公证人员做出记录,然后公证人员须向遗嘱人宣读,经确认无误后,由在场的公证人员和遗嘱人签名盖章,并应注明设立遗嘱的地点和年、月、日。
  3
?公证人员在办理公证遗嘱时应当遵守回避的规定。以公证方式订立遗嘱的,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关公证管理的规定。为保证公证遗嘱的真实性,遗嘱人与公证人员有近亲属关系的,公证人员应当回避;遗嘱人认为出场办理公证的人员有某种利害关系会影响公证的,有权要求公证人员回避。违反公证管理规则订立的遗嘱,不能产生公证遗嘱的效力。
  4
?公证人员应在对相关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等予以审查的基础上依法做出公证。办理遗嘱公证的公证人员须对与遗嘱相关的事项予以审查。审查的内容既包括遗嘱的内容,也应包括遗嘱人的遗嘱能力、遗嘱的真实性、遗嘱的合法性以及其他按照公证规则应当审查的事项。公证机关经审查认为遗嘱人有遗嘱能力,遗嘱确属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由公证员出具《遗嘱公证书》,公证书应由公证机关和遗嘱人分别保存,公证人员在遗嘱开启前有为遗嘱人保守遗嘱秘密的义务。公证机关经审查认为遗嘱不真实、不合法的,有权拒绝公证,也不得公证。遗嘱人对公证机关拒绝公证不服的,有权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诉,由申诉受理机关做出是否准予公证的决定。
  公证人员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只能是形式上的,而不应也不能是对遗嘱内容的实质性审查。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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