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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最高法院裁判案例104
发布日期:2013-06-06    作者:江苏容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最高法院裁判案例104    
胡某某、吴某某诉上海某电影制片厂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裁判摘要】
公民为完成法人交付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但是,1980年代中期,我国著作权法尚未颁布,职工为了单位拍摄动画电影的需要,根据职责所在创作的角色造型美术作品,其创作 成果的归属,根据创作当时的时代背景、历史条件和双方当事人的行为综合分析,应判定作品的性质为特殊职务作品,作者仅享有署名权,而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享有。所谓历史背景,包括经济体制、法律制度、社会现实和约定俗成的普遍认知;当事人的行为则可以从单位的规章制度、明令禁止、获得报酬、双方的言行等方面进行深入探究。
苏州律师李旭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3年第4期(总第198期),《人民司法》杂志社出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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