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执行阶段能提管辖权异议吗?
问:我和一个朋友有一个欠款诉讼,最后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朋友偿还我欠款。由于他一直没有还钱,我就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可是我的朋友对我申请强制执行的法院有异议,认为不应当由该法院管辖。他能在执行阶段提出管辖权异议吗?
答: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向执行法院提出的该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的主张。管辖权异议可以在诉讼阶段提出,也可以在执行阶段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十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依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提出异议的主体是本案的当事人,包括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二)管辖权异议的客体是执行法院的管辖权,包括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为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只要符合上述的条件,你的朋友就可以在执行阶段提出管辖权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