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职前提防用人单位“协议”陷阱
范某原系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职员,2012年3月,被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范某离职前,去领未发工资,被告知必须先在“协议”上签字。范某并未仔细阅读“协议”内容,便签了字。后范某听闻,单位与他解除劳动关系,他可以要求给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而且在职期间,单位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还可以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于是提起仲裁。
仲裁过程中,单位拿出有范某签字的“协议”,内容为“我自愿申请离开贵公司,关于拖欠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各项赔偿已经解决完毕,我今后跟贵公司再无任何劳动争议纠纷。”最终,仲裁认定了协议的效力,驳回其请求。范某不服,诉至通州法院,但其诉讼请求最终未获支持。
■法官说法:
当前一些企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行为屡禁不止。用人单位为避免巨额赔偿,绞尽脑汁通过离职时与劳动者签订“协议”的方式规避一系列的法律责任。而劳动者在离职时,往往不具备充分的法律常识且普遍存在急于拿钱走人的心理,忽视甚至不知自己劳动权利受损的事实,事后经高人指点,恍然大悟,却为时晚矣!
在此,通州法院法官提醒广大劳动者,离职时与用人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应慎重,防止掉入用人单位设置的“协议”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