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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伤人 保险公司先赔偿
发布日期:2013-06-05    作者:110网律师
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其中规定,对于醉驾、毒驾、无证驾驶伤人的情况,保险公司要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昨日有网友提出了疑问,按相关规定醉驾引起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意见稿是否会与现行法律相矛盾?如果保险公司赔偿,是否会纵容酒驾?而法律界人士表示,这条规定其实有效地保护醉驾事故中被害人的权益。 

■醉驾、无证驾驶伤人 交强险都要赔 
意见稿第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追偿权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保险公司在同一诉讼中向被保险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并作出判决。 
解读 
■该规定与交强险条例不矛盾 
最高法发布的这条规定,昨日引起了众多网友的热议。“按现行规定,醉驾引发的事故保险公司是不赔的,这条新规定又说要赔,到底赔不赔?如果保险公司可替肇事者赔偿,那不是在纵容醉驾吗?”网友“小情绪”昨日提出的疑问引起了不少网友的共鸣。那么,这条规定与现行的法律规定是否矛盾呢? 
据了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两条其实不矛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保险条例》针对的是财产损失,而意见稿针对的是人身损害。”北京汉威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律师曹书珍说。 
■酒驾事故中人身损害赔偿有了依据 
按现行规定,酒驾等导致的人身损害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但是在法律界,这一条争议比较大。因为很多肇事者会以自己无力赔偿受害者为由拒绝赔偿,让受害者得不到相应的赔偿,而此次规定酒驾伤人保险公司赔偿,将更加有效地保护被害人的权利。 
其他亮点 
车辆易主 保险合同未变也要赔偿受害人 
■规定:第十六条 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发生变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保险公司以未办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醉驾伤人 保险公司先赔偿 
按现行法规不予赔偿 此举进一步保障受害人权益 
■解读:在我经手的案子中,车辆转让之后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问题比较多。“很多案件,关键不在于车辆所有权的变化,而在于保险合同没有同步变更。”举例说,甲方把车辆卖给乙方,但是保险合同没变更,车辆发生交通意外保险公司却不赔偿的现象很多,而通常甲乙双方将车辆进行买卖的时候经常想不到去办理保险合同变更的手续,或者手续正在办理当中时保险公司都不会进行赔偿,而这其实也侵犯到了受害方的权益,而此项条款则是不管车辆是否换了主人,只要是在你这里缴纳保险,办理的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都要进行相应赔偿,这也就更好地保障了受害人的权益。 
明知司机醉驾还搭车  搭车人要担责 
■规定:第二十条 免费搭乘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被搭乘方有过错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搭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被搭乘方的责任。 
■解读:《意见》中提到的搭乘方过错可以是明明知道驾驶人是无照驾驶、违规驾驶或者酒后驾驶但却不予阻止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这样可以使搭乘方也加入到监督的行列中来,一起督促驾驶人安全驾驶。同时,曹书珍表示,按现行规定,如果司机免费载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所有赔偿都由司机一人承担。所以对于免费载人,很多司机都很排斥,怕引发交通事故后,自己还要承担搭乘者一方的赔偿。而这项条款可以为司机免除后顾之忧,促进社会关系的改善。 
高速公路管理方无责可不赔 
■规定: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高速公路管理单位未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义务,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进入高速公路引发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的,高速公路管理单位已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义务,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解读:按现行规定,如果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发生交通意外,对于高速公路管理方应该承担多大的责任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一般也是按照侵权责任的过错原则来划分责任,而如果是机动车明明看到警示牌或者安全告示,却不予理会造成交通意外的,其实高速公路管理方不应该承担责任,此项条款正好解决了这个问题,没有责任就不应该赔偿。这也是从提醒机动车按照规定和警示行车的角度出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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