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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上导致婚姻无效的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有哪些?
发布日期:2013-06-04    作者:嵇思涛律师
     婚姻法第十条第三项规定: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这一项属于婚姻无效的情形,那么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并没有规定。另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婚前医学检查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三类疾病的检查。经婚前医学检查,对患指定传染病在传染期间内或者有关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医师应当向男女双方说明情况,提出医学意见;经男女双方同意采取长效避孕措施或者施行结扎手术后不生育的,可以结婚。目前,对于是否应当做婚前检查,实践中采取的是自愿的原则。 母婴保健法虽然说明了婚检项目和暂缓结婚的情形,但并未确定禁婚疾病,再加上医生一般也不在婚检报告中明确婚检对象是否可以结婚,为结婚登记工作带来了困难。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将会发现许多新的不宜结婚的病种,婚姻法不明确患哪种病不宜结婚,可以规定为“医学上认为不宜结婚的疾病”,具体由行政法规或有关部门规定。 目前,法律明确规定禁止结婚的疾病很困难,对于患有某种传染病、遗传病的人,医生可以建议他们暂缓结婚,但对于可否结婚无决定权。实践中,可依母婴保健法的规定确定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情形,也可由有关部门根据婚姻法原则制定具体规定。   一般而言,司法实践中的通常做法和医学上的认识,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疾病:   1、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传染病;   2、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3、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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