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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离婚遇到拆迁,拆迁款怎么处理
发布日期:2013-06-03    作者:110网律师
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武汉女子叶某分得一栋四层楼的二楼;后该私房拆迁,前婆婆瞒着她签拆迁协议拿走全部补偿款。为了要回拆迁款,叶某两度将拆迁公司告上法庭,但至今仍没拿到一分钱补偿款。
前婆婆瞒领全部拆迁款
叶某是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某村村民,曾嫁与李某为妻。2006年3月,李某在该村一还建宅基地建起了四层楼房,但未办所有权证。
2009年,叶某离婚,经协议分得四层楼中的第二层,其余三层则归前夫李某。
2011年1月,这栋四层楼面临拆迁。根据《征地拆迁公告》,村民或其他土地权持有者,持房产证、土地证和相关材料证明到村委会可办理补偿登记。当年5月,李某母亲涂某便带着户口簿,办理了补偿登记,并于几日后与武汉某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拿走了四层楼的全部拆迁补偿款。
去年5月底,该四层楼房全部被拆除。一直未进行补偿登记的叶某找到武汉某公司索要拆迁补偿款,无果。
两告拆迁公司 协议被判无效
不满自己没拿到一分钱,2011年9月,叶某将武汉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原拆迁协议无效,由对方支付17万余元的补偿款和还建一套房屋。
去年6月,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涂某与武汉某公司签订的拆迁协议无效,驳回叶某的诉讼请求。叶某不服提出上诉,武汉市中院审理此案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之后,叶某又以该公司未经其同意擅自拆除房屋,再次将武汉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照补偿协议利益计算自己所得。
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审理认为:武汉某公司虽未对叶某进行补偿而拆其房屋,但该公司是依据拆迁补偿情况与涂某签订了补偿协议,并按相关规定支付了拆迁补偿款后拆除的房屋,该公司主观并无错误,叶某也无证据证明其财产具体金额,对于其所要求的按照补偿协议利益计算的主张,因拆迁协议无效,因此被驳回。同时指出,涂某应与叶某直接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若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叶某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裁决。
律师点评
金报律师援助团律师、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李光福律师:本案涉及叶某和李某之间对拆迁房屋的按份共有关系。所谓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其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按份共有人按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叶某与前夫离婚后,二人对涉案房屋按一定比例拥有共同使用权,叶某理应按其在房屋共有权中所占份额享有拆迁利益。叶某前婆婆涂某独占拆迁补偿款侵犯了叶某的合法财产权,叶某有权要求涂某返还其应得拆迁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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