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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州区红门河4死1伤交通事故案之复核申请书
发布日期:2013-06-01    作者:王彦旭律师
   商州区红门河4死1伤交通事故案之复核申请书                    
                                                 
王彦旭律师
                     
联系电话:18291846110
QQ:54740699
本律师结合所办理的交通事故案件“商州区红门河段41伤交通事故案”,和朋友探讨如何书写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在什么时间提交该申请书,本律师在常年代理交通事故案件时,遇到当地交管部门,为了避免交通事故当事人不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提起复核申请,通过不当面送达事故认定书,通过邮寄来拖延时间,是当事人错过复核维护权利的机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书应当载明复核要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312国道商州区红门河段41伤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后,当地领导机关迅速成立“6·5”交通事故处置领导小组,指挥处理善后事宜。
        本律师作为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交通事故部的律师,也在第一时间接到了死者家属的电话,经过咨询,死者家属随即办理了委托手续,本律师也快速的展开了代理案件的准备工作,经过详细的分析,发现了在该起交通事故的发生过程中,肇事司机刘**还存在交通肇事逃逸行为,通过和死者家属在事发现场周围村庄群众的走访,找到了目击证人,并书写了证人证言,但为何交警队在所做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没有该情节的认定,是没有发现该情节吗,如果认定该情节,该起交通事故的责任的划分将会彻底改变,作为驾驶三轮车的车主同时是死亡的司机赵某某将不再承担事故责任,为何赵某某的家属不提起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是否有隐情?本律师对刘某某的个人财产进行了调查分析得出结论,即使保险公司因交通肇事逃逸情节不予赔偿,车主也可赔偿到位,于是本律师决定对该起事故认定,提起复核申请,本律师给当事人书写了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附:
 
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申请书
申请人:**甜,女,汉族,198411*日出生,住西安市新城区**小区5号楼1号,
被申请人:商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商州大队
申请人因不服于2011714日收到的商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商州大队第1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申请复核。
 
申请事项:
一、        请求依法撤销被申请人商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商州大队作出的商公交认字〔2011〕第1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        依法认定肇事司机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实及理由:
一、该起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刘**有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行为,此为肇事司机刘**应负本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第一个主要原因。
2011652020分许,刘**驾驶豫R4**39/RD011挂号重型半挂车与赵**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从豫R4**39/RD011挂号重型半牵引车上下来三人,蹲在路南边的沙堆旁。过了两三分钟,其中一个人上到车上取了一个包,下来之后站在路边,随后上了从西安方向过来一辆班车就走了,刘**和其同车的2人在没有受伤的情况下,未及时报警,也未做出任何抢救措施或拨打120急救电话,若刘**及其同伴抢救及时,很可能挽救因失血过多休克亡死的温*和丧失意志被活活烧死的赵**。经查报警人系当地村民喻**,刘**该行为属交通肇事逃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刘**应承担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刘**所驾驶的豫R4**39/RD011挂号重型半挂车经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鉴定,该车制动系统存在重大问题,系导致本起事故的第二原因。
事发后商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商州大队委托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对刘**所驾驶的豫R4**39/RD011挂号重型半挂车进行鉴定,陕西中正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所作出的【2011】车鉴字第0528号鉴定,该鉴定检验结果显示,刘**所驾驶的豫R4**39/RD011挂号重型半挂车制动性能不符合GB7258-2004《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系导致本次事故的第二原因。
三、刘**在事故发生时存在疲劳驾驶及超速的行为,系本起事故的第三原因。
R4**39/RD011挂号重型半牵引车司机在事故发生时存在疲劳驾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2条“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七)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道路安全法》第221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并且根据相关法规穿越村庄公路车辆应减速慢行,限速30-40KM/H,本次事故的发生地点位于商洛市商州区洪门河村,系穿越村庄公路,而事故发生时,豫R40939/RD011挂号重型半牵引车的车速达62KM/H,属严重超速,是导致本次事故的第三原因。
鉴以上原因,被申请人在第1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仅认定了豫R4**39/RD011挂号重型半牵引车司机存在疲劳驾驶的行为,却忽略了豫R4**39/RD011挂号重型半牵引车制动系统存在安全隐患,车辆超速且肇事司机有肇事逃逸行为的客观事实,根据以上事实,被申请人应认定豫R4**39/RD011挂号重型半牵引车司机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方能体现法律之公平公正。而死者赵**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在事故发生时属正常行驶,虽车辆无号牌,但该行为和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故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商公交认字〔2011〕第1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依法认定本次交通事故责任。 
此致
商洛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
                                              
   小结:本律师在6.5重大交通事故代理工作中,虽做了大量工作,但当地领导和交警部门担心如果该车辆的保险公司如果知道有交通肇事逃逸情节拒赔的话,肇事车辆车主可能会无力赔偿受害人家属主张的的赔偿金,因此随接受了本律师的复核申请书,却没有及时书面答复,且同时其他受害人的起诉,是该复核程序终止,是本律师非常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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