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案件一审生效后,胜诉方当事人预交的上诉费应如何处理?
发回重审案件一审生效后,胜诉方当事人预交的上诉费应如何处理?(2013-05-22 09:2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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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受理了原告熊某诉被告郭某侵害房屋所有权纠纷一案,经审理判决驳回了熊某的诉讼请求。熊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裁定发回重审,该案重审后判决支持了熊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原告熊某申请执行,提出其预交的上诉费应由郭某承担。对此,法院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该案重审后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未上诉,应由一审法院裁定由败诉方郭某承担诉讼费。另一种意见认为,上诉费的承担应由二审法院确定,对发回重审案件一审判决后双方未提起上诉的,原预交的上诉费应由上诉人申请二审法院退回。请问哪一种意见正确?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17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案件,预交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重审后又上诉的,不再预交案件受理费。”对该规定的理解是,对于发回重审的案件,二审法院已经进行了审理,所以不再退还上诉案件受理费,只不过如果同一案件又上诉的,不需要重复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熊某不能要求二审法院退还其上诉案件的受理费。
由于审级限制,一审法院不能对二审法院的诉讼费问题作出处理,就不需要裁定上诉费由熊某负担。一审法院只需在本案重审判决中对原一审的诉讼费用负担作出变更,由被告郭某承担一审诉讼费用。对于熊某提出由郭某承担上诉费用的要求则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