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进一步促进海峡两岸海上直航政策措施的公告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海峡两岸海运协议》,现将促进两岸海上直航的三项政策措施公告如下:
一、关于两岸间空箱调运
从事国际集装箱班轮运输且在两岸登记的船舶,可在两岸港口间承运经营者自有的、租用的或其他公司拥有的空集装箱。经营者应提前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取得《台湾海峡两岸间空箱调运备案证明书》后,方可从事空集装箱调运业务。经营者应在每年1月10日前,将上一年度所运送空集装箱数量报交通运输部。
二、关于两岸间集装箱直航运输
经交通运输部批准从事两岸间集装箱直航运输的船舶,可运输两岸贸易货物,也可运输中转货物。
未经交通运输部批准,取得两岸直航集装箱班轮运输资格的经营者,不得向不具备经营两岸直航集装箱班轮运输资格的经营者出租舱位,或者用两岸直航班轮航线的舱位与其他航线的舱位进行互换;也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其经营资格转让他人使用。
三、关于两岸间海上客运
从事两岸间海上客运的船舶应经验船机构检验,符合有关公约的技术标准,持有两岸相互认可的有效证书;客船经营公司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并依法办理船东责任和旅客意外伤害有关保险。
根据《海峡两岸海运协议》确定的“平等参与、有序竞争,根据市场需求,合理安排运力”的原则,并有利于两岸间客运市场的培育和发展,目前每条客运航线只投入一艘船舶,自船舶首航之日起,一段时期内原则上不安排新的船舶运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