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掏蜂窝被蛰死 亲属疑受人指使起诉索赔
一成年男子在一培训基地内,未佩带好防护用具,大白天冒险上树掏马蜂窝被蛰死,受害人亲属怀疑受人指使,遂将“指使人”和培训基地的单位告上法庭,索赔经济损失近10万元。该案经广西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支持“指使人”和培训基地的单位赔偿给受害人亲属损失45262元。
百色市某单位在田阳县设立一个培训基地,基地的围墙内生长有芒果树、苦楝树等树种,树木繁茂,其中一棵树干高大又枝叶茂盛的苦楝树,一群马蜂选择距离地面约8米的枝条上造窝繁殖后代,经过马蜂的辛勤营造,一个很大的马蜂窝隐蔽地挂在树上,基地内很多人都不注意有这团马蜂窝,但仍引起一些摘蜂窝爱好者的注意。
2011年10月26日,田阳县一成年男子黄超携女友欲到该培训基地找房租住,门卫黄俊见是曾在该基地打过零工的熟人,给黄超落实租房,当日中午黄超买来酒菜酬谢,几个人在黄俊的宿舍吃饭喝酒,席间不知谁先提出要摘苦楝树上的马蜂窝,黄超当即打电话叫朋友拿雨衣来,声言要摘马蜂窝,另一门卫农伍问白天也敢要?黄超说不怕的,老的幼的蜂蛹全要,老的拿来泡酒,幼的拿来炒吃,美味极了。朋友拿来衣雨,黄超与黄俊等人一齐到树下,因马蜂窝太高,摘蜂窝需要借助工具,黄俊告诉黄超基地内有木梯,并让朋友去取木梯,同时让朋友到宿舍拿一把菜刀和一根绳子。黄超摆好木梯,穿好雨衣,往身上绑绳子,带上菜刀,然后一个人爬上木梯往树干攀爬,刚爬到树干的一半,黄超就被一群马蜂突蛰头部、手、腿等部位,瞬间疼痛,黄超快速从树干滑下,黄超猛跑呼叫欲缓解疼痛,最后跑进卫生间找水冲刷却不见出来,朋友进卫生间找,看见黄超躺卧在地上不停发抖,朋友替黄超脱去雨衣,看见黄超头面部及四肢有多个马蜂蛰伤针眼,四周呈结节状红肿突起,大小不等,朋友欲用摩托车送到医院治疗,因黄超无法坐稳,只好呼叫120急救,黄超被送到县医院治疗。因伤情严重,当日黄超被转到市医院,经诊断:毒蜂蛰伤、中毒性溶血、急性肾功能衰竭,医院建议行连续肾脏替代疗法,并转到有条件的医院继续治疗,亲属权衡高额治疗费用及治疗后果,最终放弃治疗,黄超在市医院抢救两天后,家属将其运回家,第三日黄超死亡。
黄超的亲属认为摘马蜂窝是受培训基地门卫黄俊的指使,且事发地在培训基地内,黄俊和培训基地的单位应当对黄超的死亡负主要责任,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42166.03元的70%即99516.20元。庭审中,各方围绕“黄超之死,应由谁负责”的争议焦点展开激辩。
黄俊认为,其是培训基地的单位聘用门卫,只负责大门的进出人员及物品的安全管理,事发当日黄超是到该基地联系租房事宜,且黄超之前在该基地做过零工,彼此相熟,黄超对基地的环境很了解,该团马蜂窝靠近路边围墙,黄超自已先提议摘蜂窝,其并未叫黄超去摘蜂窝,且黄超自称之前有摘马蜂窝的经历,不听别人劝阻,过于自信地认为能够避免风险后果,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系黄超个人行为造成后果,应由黄超自负全部责任,故黄俊不同意黄超亲属的赔偿请求。
培训基地的单位认为该基地内树上的马蜂窝是自然生长,并不影响培训基地内的人员生产、生活,且基地内的人员未觉察到马蜂窝的存在,一般而言,若无黄超的骚扰,该马蜂不会主动攻击和伤害人群,受害人亲属主张因事发在该基地内,要求该单位赔偿的理由不成立。黄俊是其聘请的门卫,负责培训基地大门的安全保卫工作,只对黄俊实施与工作职责有关的行为负责,对黄俊实施与职务行为无关的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黄超系到基地了解租房情况,之后与黄俊吃饭时,黄超自已提出要掏马蜂窝,最后引发悲剧,该单位自始至终均不知情,也未参与此事的任何过程,故该单位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本案的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田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根据现场勘查,涉案马蜂窝比较大,可见在事发前马蜂在树上筑巢日久,且离基地饭堂较近,培训基地的单位作为管理者,疏于管理,导致马蜂在基地内筑巢而未采取任何安全防范和警示措施,给事故的发生留下一定的安全隐患,故培训基地的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黄俊作为门卫,负责大门的安全保卫工作,其出于与黄超的熟人、朋友关系,让黄超进入基地,见到黄超要上树摘蜂窝,不但不制止,反授意他人搬来梯子和到其宿舍拿刀、绳子给黄超作实施摘蜂窝的工具,黄俊的协助行为有过错,故黄俊对损害后果的发生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黄俊授意协助黄超摘蜂窝的行为不是履行职务行为,属于个人行为,故不应由培训基地的单位承担黄俊应付的责任。公民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摘马蜂窝具有危险性是众所周知的生活常识,黄超叫朋友送雨衣作摘蜂窝的防护工具,应当认定黄超对摘马蜂持积极主动的态度,作为成年人,其应知道摘蜂窝可能产生危险后果,但其仍冒险行事,导致损害后果发生,黄超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综上分析,一审法院对黄超的死亡责任,最终判决确定由黄超承担本案事故责任的70%,培训基地的单位承担本案事故责任的10%即赔付黄超亲属损失15087元,黄俊承担本案事故责任的20%即赔付黄超亲属损失30175元。
黄俊不服一审判决,向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至此,这起案件经审理尘埃落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