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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男女结伙盗窃车辆 三人被判刑
发布日期:2013-05-28    作者:110网律师
四个外地男女劣迹斑斑,他们狼狈为奸,结伙窜到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盗窃摩托车和电动车,在逃窜过程中,除了一人逃脱外,其余三人被人赃俱获,侥幸逃脱的那个人三个月后亦落入法网。2013年5月,都安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三被告人被判刑,均并处罚金。
2012年5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陶瑞珍(武鸣县人)、周峰(武鸣县人)、黄柳利(女,马山县人)伙同韦平勇(另案处理)相约窜到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融建商业广场即冠超市附近,先后撬开停放在该处的三辆摩托车和一辆电动车的电门锁,后四人分别乘坐所盗得的车辆开往马山方向。当日19时许,公安人员在都安县至马山县的公路上将被告人陶瑞珍、黄柳利和韦平勇等人抓获,当场缴获被盗的三辆摩托车,被告人周峰趁机逃走。
经鉴定被盗的三辆摩托车价值分别是人民币8030元、6068元、3614元。案发后,涉案摩托车已追回并退还失主。
2012年8月29日,侥幸逃脱的被告人周峰亦落入法网,被都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3年2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陶瑞珍等三人犯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陶瑞珍、周峰、黄柳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峰、黄柳利曾因犯盗窃罪被法院判刑,二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陶瑞珍曾因犯抢劫罪,于2001年8月31日被武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7年2月13日刑满释放,属于有犯罪前科,量刑时酌情从重。被告人黄柳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陶瑞珍、周峰、黄柳利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等之规定,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被告人陶瑞珍、周峰、黄柳利均犯盗窃罪,判处陶瑞珍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判处周峰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判处黄柳利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均并处罚金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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