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考商法讲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发布日期:2013-05-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商法讲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商法所占的比例不是特别大,但是考点往往比较难,复习起来比较麻烦,而且耗时耗力,为了方便广大考生的复习,小编为大家准备了司法考试商法部分的复习资料,希望对大家的复习有所帮助!小编在此也衷心的祝愿大家可以顺利的通过司法考试!

精彩链接:

司考商法讲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司考商法讲义:普通合伙企业的设立

司考商法名师讲义: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司考商法讲义: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基本内容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特征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中国合营者与外国合营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在中国境内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并按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有以下特征:

(1)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股东中,外方合营者包括外国的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方合营者则为中国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中国公民个人。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作为股东的中外合营各方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3)中外各方依照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回收投资。

(4)合资企业不设股东会,其最高权力机构为董事会,董事会成员由合营各方按投资比例协商分配,并载明于合营企业合同和章程。

2.合资企业的三个法律文件

(1)合资企业协议,合资企业合同,合资企业章程,合资企业协议与合资企业合同有抵触时,以合资企业合同为准。

(2)有关合资企业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其争议的解决,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既适用合同法,也适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后者优先。

(3)合资企业合同经审批机关批准才能生效(注意,未经批准不生效,而不是无效)。补充协议构成重大或实质性变更的,也须批准生效。

(4)申请时递交的申请文件必须用中文书写,其余文件如合同、章程等可以同时用外文书写,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发生纠纷,董事会不能协商解决时,由中国仲裁机构进行调解或仲裁,也可由合营各方协议在其它仲裁机构仲裁。

3.设立合资企业的审批机关:商务部审批,或者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报商务部备案。

4.设立合资企业的登记。合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签发日期即为该合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5.组织形式为有限公司,性质为中国法人。合营各方对合营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

6.注册资本

(1)它是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一般应当以人民币表示,也可以用合营各方约定的外币表示。

(2)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在该企业合资期内不得减少。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发生变化而确需减少的(注册资本的增加或减少)应由合资企业董事会会议决议,并且是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在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资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4)经合资他方同意和审批机关批准,合资一方可以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合资他方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7.合资各方的出资方式:(1)货币;(2)实物;(3)工业产权、专有技术;(4)场地使用权。场地使用费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在该合同期限内不得调整。

8.合资各方的出资期限

可以一次缴清,也可以分次缴清。合资各方均未按规定期限缴付出资的,视同合资企业自动解散,合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合资一方未按照合资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迟延利息或者赔偿损失。

9.合资企业的组织机构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者继续委派可以连任。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方协商确定或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中外合营者的一方担任董事长的,由他方担任副董事长。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人代表。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